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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明类别或种类的交易的报表 (1) 保监局如觉得某等类别或种类的协议或安排,就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而言相当可能是不宜的,即可为施行本条而予以订明,而获授权保险人如订立某类别或某种类经如此订明的协议或安排,则须在订明的期间内,向保监局提交一份报表,载录该协议或安排的订明详情。 (由1994年第25号第8条修订) (2) 为施行本条,对不同类别或种类的获授权保险人,可订明不同类别或种类的协议或安排。 (3) 根据本条向保监局提交的报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由保监局存交公司注册处处长作登记,并可由保监局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予以公布。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