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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2023年第20号第36条废除) 21A. 向公众人士披露 (1) 保监局可藉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就获授权保险人向公众人士披露关于其事务状况的资料,订明规定,包括关乎以下事宜的规定 —— (a) 该保险人须向公众人士披露的资料; (b) 须如何及于何时披露该资料。 (2) 凡任何凭借第(1)款订明的规定适用于某获授权保险人,保监局可应该保险人的书面要求,更改该项规定。 (3) 获授权保险人须遵从 —— (a) 凭借第(1)款订明并适用于该保险人的规定;或 (b) 如保监局根据第(2)款更改该项规定——经如此更改的规定。 (4) 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37条增补)

第IV部 长期业务 (格式变更——2017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 21B. 就长期业务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1) 第(2)及(3)款适用于经营长期业务、并符合以下说明的获授权保险人 —— (a) 香港保险人; (b) 指定保险人;或 (c) 非香港保险人,而根据第22A(1)条给予的准许对其有效。 (2) 上述保险人须就其长期业务,为该业务的以下每一部分,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 (a) 属附表1第2部类别C所指明的性质的部分; (b) 属附表1第2部类别G所指明的性质的部分; (c) 属附表1第2部类别H所指明的性质的部分; (d) 属指明业务的部分。 (3) 此外,该保险人亦须在根据第(2)(d)款维持的基金内,为指明业务属分红业务的部分,备存至少1个独立帐目及维持至少1个独立子基金。 (4) 凡某获授权保险人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长期业务,并符合以下所有说明,则第(5)及(6)款适用于该保险人 —— (a) 属非香港保险人; (b) 并非指定保险人; (c) 没有根据第22A(1)条给予并对该保险人有效的准许; (d) 没有第22B(1)条所指的、对该保险人有效的选择。 (5) 上述保险人须就其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的长期业务,为该业务的以下每一部分,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 (a) 属附表1第2部类别C所指明的性质的部分(具离岸风险的长期再保险业务除外); (b) 属附表1第2部类别G所指明的性质的部分(具离岸风险的长期再保险业务除外); (c) 属附表1第2部类别H所指明的性质的部分(具离岸风险的长期再保险业务除外); (d) 属指明业务的部分(具离岸风险的长期再保险业务除外); (e) 属具离岸风险的长期再保险业务的部分。 (6) 此外,该保险人亦须在根据第(5)(d)款维持的基金内,为指明业务(具离岸风险的长期再保险业务除外)属分红业务的部分,备存至少1个独立帐目及维持至少1个独立子基金。 (7) 凡第22B(1)条所指的选择对某非香港保险人有效,则第(8)及(9)款适用于该保险人。 (8) 上述保险人须就其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的长期业务,为该业务的以下每一部分,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 (a) 属附表1第2部类别C所指明的性质的部分; (b) 属附表1第2部类别G所指明的性质的部分; (c) 属附表1第2部类别H所指明的性质的部分; (d) 属指明业务的部分。 (9) 此外,该保险人亦须在根据第(8)(d)款维持的基金内,为指明业务属分红业务的部分,备存至少1个独立帐目及维持至少1个独立子基金。 (10) 获授权保险人没有遵从本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1,0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0。 (11) 在本条中 —— 分红业务 (participating business)指符合以下说明的长期业务:保单持有人有权就该业务,按有关保险人的酌情决定,收取基于利润分享机制厘定的财务利益,以分享该保险人就其业务(或其部分)赚取的利润; 具在岸风险的长期再保险业务 (long term reinsurance business with onshore risk)指 —— (a) 属长期业务的临时再保险业务,而在其下分出的风险在香港承保;在香港承保的意思,是指 —— (i) 有关保单在香港发出; (ii) 有关投保表格、投保申请表格或任何其他类同性质的表格,在香港签署、呈交、收取或获接受;或 (iii) 有关风险在香港获接受;或 (b) 属长期业务的协约再保险业务,而其所涉风险在香港承保;在香港承保的意思,是指 —— (i) 有关协约在香港签署或获接受;或 (ii) 有关协约谈判在香港完成, 但不包括符合以下说明的协约再保险业务︰在其下分出的全部风险中,少于25%的风险(按有关毛保费厘定)如(a)段所描述般在香港承保; 具离岸风险的长期再保险业务 (long term reinsurance business with offshore risk)指符合以下说明的长期业务 —— (a) 属再保险业务;及 (b) 并非具在岸风险的长期再保险业务; 指明业务 (specified business)指属附表1第2部类别A、B、D、E、F或I所指明的性质的业务。 (由2023年第20号第38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