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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行使权力的理由
(1) 除第(1A)款另有规定外,第27、28、29、30、31、32、32A、33、34或35条授予保监局的任何权力,可基于下述任何理由,就任何获授权保险人而行使 —— (由1992年第51号第6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46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48条修订)
(a) 保监局认为适宜行使该项权力,以保障该保险人的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使其免受该保险人可能不能偿还负债,或不能满足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的风险;
(b) 保监局觉得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i) 该保险人没有履行凭借本条例或任何由本条例废除的条例所施加或曾施加于该保险人的责任;
(ii) 该保险人为其附属公司的法人团体没有履行凭借第23(6)条或任何由本条例废除的条例所施加或曾施加于法人团体的责任;
(c) 保监局觉得该保险人曾向保监局提交误导或不准确的资料,有关资料为根据或为施行本条例任何条文或由本条例废除的任何条例条文而需提交保监局者;
(d) 保监局不信纳已有或将会作出充分的安排,将该保险人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所承保的受保人风险作再保险,而有关的风险是属于保监局认为需要作出如此安排的类别者;
(e) 有一个理由存在,而根据第8(2)或(3)(a)或(b)或8A(2)条,如该保险人就此提出申请,保监局会因该理由而被禁止向该保险人授权; (由2020年第17号第15条修订)
(f) 保监局觉得有第35AA(1)或(3)条所描述的情况存在。 (由1994年第25号第11条增补)
(1A) 第35(2)条授予保监局的权力,除基于第(1)(a)款所指明的理由外,不得就任何获授权保险人而行使。 (由1992年第51号第6条增补)
(2) 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权力,亦可基于以下理由,而就任何获授权保险人行使︰保监局不信纳就《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177或327条而言,该保险人不会根据第42(1)条被当作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3) 除第(3A)款另有规定外,第32、32A、33、34或35(1)条授予保监局的任何权力,亦可基于以下理由行使︰保监局认为行使该项权力,就某获授权保险人的保单持有人或可能成为某获授权保险人的保单持有人的人的一般权益而言,乃属适宜的。 (由1989年第8号第5条修订;由1992年第50号第5条修订;由1992年第51号第6条修订)
(3AA) 除第(3A)款另有规定外,如按保监局的意见,行使第32、32A、33或34条授予它的任何权力,有利于减低或监控某获授权保险人的业务所面对或构成的风险,则该权力亦可就该保险人行使。 (由2023年第20号第48条增补)
(3A) 第(3)或(3AA)款所提述的权力,不得基于该款所指明的理由而就任何获授权保险人行使,以规定该保险人修订—— (由2015年第12号第46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48条修订)
(a) 任何保单或任何类别的保单的字眼;或
(b) 任何保单或任何类别的保单的保费。 (由1992年第50号第5条增补)
(4) 第27、28、29、30、31、32、32A、34(1)或35(1)条授予保监局的任何权力,不论第(1)、(2)、(3)及(3AA)款所指明的理由是否存在,亦可就以下的保险人行使—— (由1989年第8号第5条修订;由1992年第51号第6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48条修订)
(a) 任何获授权经营任何类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b) 任何符合下述情况的获授权保险人:就该保险人而言,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后,有人成为第9(1)(a)(iii)条所指的控权人, (由2020年第17号第27条修订)
惟该权力须在5年期间(有关期间)届满前行使,该5年期间由保险人最后获如此授权之日起计,或由该人成为控权人之日起计(视属何情况而定);但凭借本款而施加的规定,在自有关期间开始时起计10年期限届满后,则不得继续有效。
(5) 除非保监局认为,就任何获授权保险人而行使第27、28、29、30、31、32、32A、33及34条所授予保监局的权力,或单行使该等权力(不论保监局是否如此行使任何该等权力),不足以适当地保障该保险人的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否则保监局不得就该保险人行使第35条授予保监局的权力。 (由1992年第51号第6条代替)
(6) 保监局行使第27、28、29、30、31、32、32A、33、34或35条授予保监局的任何权力时,须说明保监局行使该权力的理由,如保监局是凭借第(4)款而行使的,则须说明保监局是如此行使该权力;但如保监局已根据第36或37条就拟行使该权力一事发出通知,则本款不适用。
(7) 第(1)(b)、(c)、(d)及(e)、(2)、(3)及(3AA)款所指明的理由,并不损害第(1)(a)款所指明的理由。
(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46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48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