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 保险业务的类别 (1) 与施行本条例有关的保险业务类别即附表1所指明的类别,而该附表的条文须据此具有效力。   (由1993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2) 如下列合约若非有本款规定便不属保险合约,则该合约就本条例而言,须当作保险合约 —— (a) 附表1第2或3部所提述的合约(包括联合养老保险);或 (b) 属于特定目的业务类别的合约。 (由2020年第17号第4条代替) 3A. 受规管活动、关键决定及受规管意见 就本条例而言 —— (a) 任何人作出附表1A第1部所指明的作为,即属进行受规管活动; (b) 任何人就附表1A第2部所指明的事宜作出决定,即属作出关键决定;及 (c) 任何人就附表1A第3部所指明的事宜提供意见,即属提供受规管意见。 (由2015年第12号第7条增补) 3B. 指定非香港保险人 (1) 如按保监局的意见,某非香港保险人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其大部分保险业务,保监局可藉向该保险人送达书面通知,指定该保险人为指定保险人。 (2) 如按保监局的意见,根据第(1)款获指定的非香港保险人,不再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其大部分保险业务,或该保险人成为经迁册保险人,保监局可藉向该保险人送达书面通知,撤回该项指定。 (由2025年第14号第119条修订) (3) 第(1)款所指的指定 —— (a) 于该款所指的通知中指明的日期生效;及 (b) 于第(2)款所指的通知中指明的日期停止有效。 (4) 保监局如根据第(1)款作出指定或根据第(2)款撤回指定,须在作出该项指定或撤回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宪报刊登关于该项指定或撤回的公告。 (由2023年第20号第4条增补) 3BA. 非香港保险人成为经迁册保险人 (1) 如任何非香港保险人 —— (a) 成为经迁册公司;及 (b) 在其成立地撤销注册, 该保险人即成为经迁册保险人。 (2) 如某非香港保险人根据第(1)款成为经迁册保险人,则该保险人在其成立地撤销注册之日,即视为该保险人成为经迁册保险人之日。 (3) 任何非香港保险人在为了应用第(1)(a)款,而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20B条申请注册为经迁册公司之前,须向保监局申请发出表示不反对该项注册的信函,并有从保监局接获该信函。 (4) 如任何非香港保险人违反第(3)款 —— (a) 保监局可就该项违反,行使其在第V及VA部之下的权力;及 (b) 该项违反不影响对该保险人施行第(1)款。 (5) 根据第(3)款提出的申请,须 —— (a) 采用指明表格; (b) 附有保监局指明的资料;及 (c) 送达保监局。 (6) 凡任何非香港保险人根据第(3)款提出申请,保监局就该项申请作出决定后,须向该保险人发出关于该项申请的结果的书面通知。 (7) 如根据第(3)款提出的申请遭保监局拒绝,有关通知须包含一陈述,述明拒绝该项申请的理由。 (由2025年第14号第120条增补) 3BB. 获授权保险人以外的、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成为经迁册保险人 (1) 如任何公司(获授权保险人除外) —— (a)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及 (b) 其后 —— (i) 成为经迁册公司;及 (ii) 在其成立地撤销注册, 则本条适用于该公司。 (2) 上述公司如成为获授权保险人,即成为经迁册保险人。 (由2025年第14号第120条增补) 3BC. 第3BA及3BB条的释义 在第3BA及3BB条中 —— 成立地 (place of incorporation)具有《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20A条所给予的涵义; 撤销注册 (deregister)具有《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20E(6)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25年第14号第120条增补) 3C. 厘定资产值及负债额 就本条例而言 —— (a) 在(b)段的规限下,在计算某适用公司的负债额时 —— (i) 一切或有负债及预期负债均须计算在内;及 (ii) 与该公司的股本有关的负债,不得计算在内; (b) 适用公司的资产的价值,以及适用公司的负债的数额,须按照根据第129(1)(a)条订立的适用规则而厘定; (c) 如该等规则并不适用于某适用公司 —— (i) 在厘定该公司的资产的价值时——须顾及该等资产的市值,以及将该等资产变现所需的费用;及 (ii) 在厘定该公司的负债的数额时——须顾及了结该等负债所需的费用,而该等负债的数额如被评定或评估,亦须顾及该公司在经营任何有关保险业务方面的经验,或其他人在经营相同或类似保险业务方面的经验。 (由2023年第20号第4条增补)

第IA部 保险业监管局 (由2015年第12号第8条增补) 第1分部 —— 设立及职能等 (由2015年第12号第8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