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 拟根据第27条行使权力的通知 (1) 保监局在向获授权保险人行使根据第27条授予的权力前,须向该保险人送达书面通知,说明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保监局正考虑行使该权力,及保监局正考虑行使该权力所基于的理由;及 (b) 该保险人可在自该通知书的送达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述,如该保险人要求作口头申述,则可向保监局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作出。(由2015年第12号第50条修订) (2) 如保监局拟行使该权力的理由是关于(一如第26(1)(e)条所订定)某人是否适宜出任该保险人的董事或控权人,则本条并不适用。 (3) 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书,须列明保监局正考虑行使该权力的理由的详情,但如该项理由是第26(2)条所述者,则不用列出详情。 (4) 凡有人按照本条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在行使该权力前,考虑该等申述。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