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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V部所订的罪行 (1) 任何人 —— (a) 没有遵从根据第27、28、29、30、31、32、32A、33、34、35(1)或35AA条施加的规定; (由1992年第51号第11条修订;由1994年第25号第15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60条修订) (b) (由2015年第12号第57条废除) (c) 在违反第38A(1)条下出任或继续出任获授权保险人的行政总裁、董事或控权人; (由1992年第51号第11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57条修订) (d) 没有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38B(2)条作出的任何规定;或 (由1992年第51号第11条增补) (e) 故意妨碍、抗拒或延滞 —— (i) 任何获授权保险人的经理合法地就该保险人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或 (由2015年第12号第57条修订) (ii) 任何合法协助该经理履行该等职能或行使该等权力的其他人, (由1992年第51号第11条增补) 即属犯罪,可处 —— (i) 罚款$200,000及,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及 (由1996年第35号第23条修订) (ii) 如属(a)段所订的罪行,在犯罪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1,000。 (由1996年第35号第23条修订) (1A) 任何人作出以下作为,以充作遵从根据第34条施加的规定,即属犯罪 —— (a) 提交该人知道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交出该人知道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文件;或 (b) 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罔顾实情地交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文件。 (由2023年第20号第60条代替) (1B) 任何人犯第(1A)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由2023年第20号第60条增补) (2) 凡任何人不遵从根据第34(2)或(3)条施加的规定,未有交出任何簿册或文件而被控犯有第(1)(a)款所订罪行,如他证明他没有管有或控制该等簿册及文件,并证明要他遵从该项规定,在合理情况下并非切实可行,即可以此作为该项控罪的免责辩护。
第VA部 就保险人行使的进一步规管权力 (第VA部由2015年第12号第58条增补) 第1分部 —— 导言 41A. 释义 在本部中 —— 查察员 (inspector)指根据第41B(6)条委任为查察员的人; 业务纪录 (business record)就保险人而言,指关乎以下事宜的纪录或文件 —— (a) 该保险人经营的业务;或 (b) 在该保险人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或活动,或可能会影响该业务的交易或活动; 调查员 (investigator)指获保监局根据第41D(1)条指示或委任,调查任何事宜的人。 第2分部 —— 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查察及调查 41B. 有权进行查察 (1) 查察员可为查明获授权保险人是否正在遵守或遵从、已经遵守或遵从,或相当可能有能力遵守或遵从以下各项,行使第(2)及(3)款所指的权力 —— (a) 本条例的条文; (b) 根据本条例的条文发出的通知或施加的规定; (c) 根据第8或8A条给予的授权的条款或条件;或 (由2020年第17号第16条修订) (d) 根据本条例的条文而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2) 在任何合理时间,查察员 —— (a) 可进入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在与其业务相关的情况下使用的任何处所; (b) 可查阅、复制或复印该保险人的业务纪录,或以其他方式,记录该等纪录的细节;及 (c) 可向该保险人或第(5)款指明的人作出 —— (i) 关于该保险人的业务纪录的查讯;或 (ii) 关于该保险人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或活动的查讯,或关于可能会影响该业务的交易或活动的查讯。 (3) 在行使第(2)(b)或(c)款所指的权力时,有关查察员可要求有关获授权保险人或第(5)款指明的人 —— (a) 让该查察员取览该保险人的业务纪录; (b) 在该项要求中指明的限期内及指明的地点,向该查察员交出该保险人的业务纪录;及 (c) 回答 —— (i) 关于该保险人的业务纪录的问题;或 (ii) 关于该保险人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或活动的问题,或关于可能会影响该业务的交易或活动的问题。 (4) 有关查察员除非有合理因由相信,不能够藉就有关获授权保险人行使第(2)(c)或(3)款所指的权力,而取得所寻求的资料或纪录,否则不得就第(5)款指明的人行使该权力。 (5) 为施行第(2)(c)及(3)款而指明的人,是有关查察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管有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业务纪录的人,或掌握与该纪录有关的资料的人。 (6) 保监局可为施行本条,以书面委任任何人或属任何类别人士的人为查察员。 (7) 保监局须将该局作出的委任的文本,提供予查察员。 (8) 查察员在根据第(3)款向某人施加要求时,如被要求出示有关委任的文本,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该人出示该委任的文本,以供查阅。 41C. 查察员可要求藉法定声明核实回答等 (1) 如任何人遵从根据第41B(2)(c)或(3)条施加的要求,给予回答,有关查察员可藉书面要求该人在该要求指明的限期内,藉法定声明核实该项回答。 (2) 如任何人以不知悉有关资料为理由,或以不管有该等资料为理由,没有遵从根据第41B(2)(c)或(3)条施加的要求,给予回答,有关查察员可藉书面要求该人在该要求指明的限期内,藉法定声明核实该人是因该理由而没有遵从该要求。 (3) 第(1)或(2)款所指的法定声明,可在有关查察员面前作出,而就该目的而言,查察员具有全面的权力,监理该法定声明。 41D. 有权进行调查 (1) 如 —— (a) 保监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本条例的条文可能已遭违反; (b) 保监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可能已在与经营保险业务有关的情况下,牵涉入亏空、欺诈、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c) 保监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之前或现在以并不符合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方式,经营保险业务;或 (d) 保监局为考虑是否根据第41P条行使任何权力,有理由查讯 —— (i) 某人是否犯或曾犯第41P条所界定的不当行为;或 (ii) 某人是否如第41P(1)(c)条所描述,并非或在过去有关时间并非适当人选, 则保监局可藉书面指示一名或多于一名该局雇员,或(在财政司司长同意下)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人士,调查有关事宜。 (2) 由调查员(属保监局雇员者除外)招致的费用及开支,可由立法会所拨款项支付。 (3) 保监局须将该局作出的指示或委任的文本,提供予调查员。 (4) 调查员在根据第(5)款首次向某人施加要求前,须向该人出示有关指示或委任的文本,以供查阅。 (5) 调查员可要求第(6)款指明的人 —— (a) 在该调查员藉书面要求的限期内及地点,交出该调查员指明的、符合以下说明的纪录或文件 —— (i) 攸关或可能攸关有关调查的;及 (ii) 由该人管有的; (b) 就交出的纪录或文件,给予解释或进一步详情; (c) 在该调查员藉书面要求的时间及地点,会晤该调查员,并回答该调查员提出的、关乎受调查的任何事宜的问题; (d) 在该调查员藉书面要求的限期内,以书面回答该调查员提出的、关乎受调查的任何事宜的书面问题;及 (e) 向该调查员提供该人能够提供的与调查相关的一切其他协助。 (6) 为第(5)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攸关调查员获指示或委任所调查的事宜的人;或 (b) 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是 —— (i) 管有载有或相当可能载有攸关调查的资料的纪录或文件的人;或 (ii) 以其他方式管有该等资料的人。 41E. 调查员可要求藉法定声明核实解释等 (1) 如任何人遵从根据第41D(5)条施加的要求,给予解释、详情或回答,有关调查员可藉书面要求该人在该要求指明的限期内,藉法定声明核实该项解释、详情或回答。 (2) 如任何人以不知悉有关资料为理由,或以不管有该等资料为理由,没有遵从根据第41D(5)条施加的要求,给予解释、详情或回答,有关调查员可藉书面要求该人在该要求指明的限期内,藉法定声明核实该人是因该理由而没有遵从该要求。 (3) 第(1)或(2)款所指的法定声明,可在有关调查员面前作出,而就该目的而言,调查员具有全面的权力,监理该法定声明。 41F. 向原讼法庭申请对不遵从进行查讯 (1) 如任何人没有遵从查察员根据第41B或41C条施加的要求,或没有遵从调查员根据第41D或41E条施加的要求,则该查察员或调查员可藉原诉传票,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该项不遵从进行查讯。 (2) 原讼法庭在接获第(1)款所指的申请后 —— (a) 如信纳有关人士不遵从有关要求,是无合理辩解的,则可命令该人在原讼法庭指明的限期内,遵从该要求;及 (b) 如信纳该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该要求,则可惩罚该人,以及明知而牵涉入该项不遵从的任何其他人,惩罚方式犹如该人及该其他人犯藐视法庭罪一样。 (3) 第(1)款所指的原诉传票,须采用《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附录A表格10。 (4) 即使本条例有任何规定,如有以下情况,则不得为施行第(2)(b)款,而就某行为对某人提起法律程序 —— (a) 过往已根据第41G(1)、(2)、(3)、(4)或(5)条,就同一行为对该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及 (b) 该等法律程序仍待决,或由于过往提起该等法律程序,因此不得根据第41G(1)、(2)、(3)、(4)或(5)条,合法地再次就同一行为,对该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 41G. 关于查察及调查的罪行 (1)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对该人施加的指明要求,即属犯罪。 (2) 任何人出于诈骗意图而没有遵从对该人施加的指明要求,即属犯罪。 (3) 任何人 —— (a) 交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解释或详情,充作遵从对该人施加的指明要求;并 (b) 知道该项纪录、文件、回答、解释或详情在该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项纪录、文件、回答、解释或详情是否在该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 即属犯罪。 (4) 任何人出于诈骗意图而交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解释或详情,充作遵从对该人施加的指明要求,即属犯罪。 (5) 如任何人出于诈骗意图而 —— (a) 致使或容许另一人没有遵从对该另一人施加的指明要求;或 (b) 致使或容许另一人交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解释或详情,充作遵从对该另一人施加的指明要求, 即属犯罪。 (6) 任何人不得仅以遵从第41D(5)或41E(1)条对其施加的要求可能会导致自己入罪为理由,而获免遵从该要求。 (7) 即使本条例有任何规定,如有以下情况,则不得根据第(1)、(2)、(3)、(4)或(5)款,而就某行为对某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 —— (a) 过往已根据第41F(2)(b)条,就同一行为对该人提起法律程序;及 (b) 该等法律程序仍待决,或由于过往提起该等法律程序,因此不得根据第41F(2)(b)条,合法地再次就同一行为,对该人提起法律程序。 (8) 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9) 任何人犯第(3)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0) 任何人犯第(2)、(4)或(5)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1) 在本条中 —— 指明要求 (specified requirement)指根据第41B(3)、41C(1)或(2)、41D(5)或41E(1)或(2)条施加的要求。 41H. 在法律程序中使用会导致入罪的证据 (1) 如任何调查员根据本部,要求某人回答问题,或给予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则该调查员须确保该人已事先获告知第(2)款的效力。 (2) 尽管本条例有任何规定,在第(3)款的规限下,如 —— (a) 任何调查员根据本部,要求某人回答问题,或给予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及 (b) 该项回答、解释或详情可能会导致该人入罪,而该人在给予该项回答、解释或详情之前,声称有此情况, 则该要求及有关问题及回答,或该项解释或详情,不得在法院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纳为针对该人的证据。 (3) 如上述的人就上述回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而被控犯 —— (a) 第41G(1)、(2)、(3)、(4)或(5)条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V部所订罪行;或 (b) 作假证供罪, 则第(2)款不适用于该项检控的刑事法律程序。 41I. 关于销毁纪录及文件的罪行 (1) 任何人 —— (a) 销毁、捏改、隐藏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根据第41B或41D条被查察员或调查员要求交出的纪录或文件,或致使或准许他人作出该等作为;而 (b) 作出上述作为的意图,是向该查察员或调查员隐瞒可藉该纪录或文件而披露的事实或事宜, 即属犯罪。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41J. 支付调查费用的命令 (1) 如有调查根据第41D条进行,而调查所得导致任何人遭检控并被法院定罪,则 —— (a) 该法院可命令该人,向保监局支付该项调查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而 (b) 保监局可将该等费用及开支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欠该局的民事债项予以追讨。 (2) 在以下情况下,第(3)款适用 —— (a) 保监局根据第(1)款所指的命令,就调查的费用及开支收取任何款额;而 (b) 该等费用及开支的全数或任何部分,已由立法会所拨款项支付。 (3) 保监局须将根据有关命令收取的款额,支付予财政司司长,但以已由立法会所拨款项的款额为限。 第3分部 —— 裁判官手令 41K. 进入处所等的裁判官手令 (1) 裁判官如根据第(3)款指明的人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有合理因由怀疑,在该项告发所指明的处所内,有或相当可能有某纪录或文件,是可根据第41B或41D条被要求交出的,则本条适用。 (2) 如本条适用,裁判官可发出手令,授权该手令所述的人,以及为协助执行该手令而需要的任何其他人 —— (a) 在自该手令日期起计的7日内,随时进入该处所,在必要时,可强行进入;及 (b) 在该手令所述的人有合理因由相信某纪录或文件是可根据第41B或41D条被要求交出的情况下,搜寻、检取和取走该纪录或文件。 (3) 为第(1)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就可根据第41B条被要求交出的纪录或文件而言——查察员;或 (b) 就可根据第41D条被要求交出的纪录或文件而言——调查员。 (4) 获授权人如有合理因由相信,在有关处所内发现的人,是在与正于或曾于该处所经营的业务相关的情况下,受雇用或聘用以提供某服务,则可要求该人交出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纪录或文件,以供查验 —— (a) 由该人管有的;及 (b) 该获授权人有合理因由相信是可根据第41B或41D条被要求交出的。 (5) 获授权人可就根据第(4)款要求交出的纪录或文件 —— (a) 禁止在上述处所内发现的人 —— (i) 将该纪录或文件,移离该处所; (ii) 删除、增添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该纪录或文件所载的任何事情;或 (iii) 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该纪录或文件,或致使或准许其他人干扰该纪录或文件;或 (b) 采取该获授权人觉得属必需的任何其他步骤,以 —— (i) 保存该纪录或文件;或 (ii) 防止该纪录或文件受干扰。 (6) 任何根据本条进入任何处所的获授权人,在有人提出要求时,须出示有关手令供查阅。 (7)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2条适用于已凭借本条归保监局管有的任何财产,一如该条适用于已归警方管有的财产。 (8) 任何人 —— (a)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4)或(5)款向该人施加的要求或禁止;或 (b) 妨碍获授权人行使第(4)或(5)款赋予的权力, 即属犯罪。 (9) 任何人犯第(8)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0) 在本条中 —— 获授权人 (authorized person)指根据第(2)款发出的手令所述并获该手令授权采取该款(a)及(b)段列明的行动的人。 41L. 根据第41K条取走纪录及文件 (1) 根据第41K(2)条取走的纪录或文件 —— (a) 可在不超过自取走当日起计的6个月内,予以保留;或 (b) 因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或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任何程序所需的较长期间内,予以保留。 (2) 获授权人如根据第41K(2)条取走任何纪录或文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其后为此发出收据。 第4分部 —— 杂项 41M. 对纪录或文件的声称留置权 如管有根据第41B或41D条被要求交出的纪录或文件的人,声称对该纪录或文件有留置权 —— (a) 交出该纪录或文件的要求,并不受该留置权影响; (b) 无需为交出该纪录或文件而支付任何费用;及 (c) 交出该纪录或文件,并不损害该留置权。 41N. 交出在资讯系统内的资料等 如任何资料或材料载于根据第41B或41D条要求交出的纪录或文件,但并非以可阅读形式记录,则要求交出该纪录或文件的权力,包括要求交出用以下形式将该等资料或材料或其有关部分重现而制成的版本的权力 —— (a) 如记录该等资料或材料的方式能使该等资料或材料以可阅读形式重现——可阅读形式;及 (b) 如该等资料或材料记录于资讯系统——能使该等资料或材料以可阅读形式重现的形式。 41O. 查阅被检取的纪录或文件等 (1) 如某指明人士根据本部管有任何纪录或文件,该指明人士须准许如该纪录或文件没有被该指明人士管有便会有权查阅该纪录或文件的人,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该纪录或文件,及将该纪录或文件复制或复印,或以其他方式,记录其中的细节。 (2) 上述准许,受有关指明人士施加的合理条件规限。 (3) 在本条中 ——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指 —— (a) 第41K条所指的获授权人;或 (b) 调查员。 第5分部 —— 纪律行动 41P. 就获授权保险人采取纪律行动 (1) 在以下情况下,保监局可就某获授权保险人行使第(2)款指明的任何权力 —— (a) 该保险人犯不当行为; (b) 该保险人曾犯不当行为;或 (c) 按保监局的意见 —— (i) 担任该保险人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并非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或 (ii) 曾担任该保险人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在过去有关时间并非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 (2) 为第(1)款而指明的权力如下 —— (a) 就有关获授权保险人获授权经营的保险业务的所有或任何类别,或所有或任何类别的其中一部分,撤销该保险人的授权; (b) 就该获授权保险人获授权经营的保险业务的所有或任何类别,或所有或任何类别的其中一部分,将该保险人的授权暂时撤销,为期一段保监局指明的期间,或直至保监局指明的事件发生为止; (c) 禁止该获授权保险人在保监局指明的期间内,或在该局指明的事件发生之前,申请获授权经营保险业务的某类别; (d) 公开地或非公开地谴责该获授权保险人; (e) 命令该获授权保险人缴付最高数额如下的罚款(以数额较大者为准) —— (i) $10,000,000;或 (ii) 因有关不当行为,或因该保险人的董事或控权人的行为(导致保监局就该董事或控权人得出第(1)(c)款所提述的意见者),而令该保险人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数额的3倍。 (3) 保监局如已根据第(1)款行使权力,可向公众披露其决定的细节、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及关乎有关个案的任何重要事实。 (4) 保监局在为施行第(1)(c)款而得出意见的过程中,除可考虑其他事宜(包括第14A条指明的事宜)外,亦可考虑有关人士现在或过往的行为。 (5) 在第(6)款的规限下,在本条中 —— 不当行为 (misconduct)指 —— (a) 违反本条例的条文; (b) 违反根据第8或8A条给予的授权的条款或条件; (由2020年第17号第17条修订) (c) 违反根据本条例的条文而向获授权保险人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或 (d) 关乎获授权保险人经营某类别的保险业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按保监局的意见,该作为或不作为是有损或相当可能有损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 而犯不当行为 (guilty of misconduct)须据此解释。 (6)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部的生效日期前发生的、在第(5)款中不当行为的定义的(a)、(b)、(c)或(d)段所指明的任何违反、作为或不作为。 41Q. 根据第41P条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定 (1) 保监局在根据第41P条就获授权保险人行使权力之前,须先给予该保险人合理的陈词机会,否则不得行使该权力。 (2) 保监局如决定根据第41P条就获授权保险人行使权力,须藉书面通知,将该决定告知该保险人。 (3) 上述通知须载有 —— (a) 说明有关决定的理由的陈述; (b) 该决定的生效时间; (c) (在适用范围内)将会根据该决定施加的撤销、暂时撤销或禁止的持续期及条款; (d) (在适用范围内)将会根据该决定对有关获授权保险人作出的谴责的内容;及 (e) (在适用范围内)将会根据该决定施加的罚款数额,以及缴付该罚款的限期。 (4) 在第(1)款中,提述陈词机会,即提述作出书面申述或口头申述的机会。 41R. 关于根据第41P条行使施加罚款的权力的指引 (1) 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保监局不得根据第41P条行使施加罚款的权力 —— (a) 保监局已在宪报刊登,并以该局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公布指引,示明该局拟采用何种方式,行使该权力;及 (b) 保监局在行使该权力时,已顾及如此刊登和公布的指引。 (2) 上述指引并非附属法例。 41S. 行使纪律处分权力:一般条文 (1) 如在保监局考虑根据第41P条行使权力的期间,该局认为就维护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藉着与获授权保险人达成协议而作出以下作为,属适当之举,该局可随时与该保险人达成协议,作出以下作为 —— (a) 行使保监局根据第41P条可就该保险人行使的权力;及 (b) 采取保监局认为就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言属适当的额外行动。 (2) 保监局如根据第(1)款行使权力或采取额外行动,则须遵守第41Q条,犹如该条适用于该权力或行动一样,但该保险人同意该局无须遵守该条则除外。 (3) 保监局在根据本分部作出决定时,可顾及该局管有的任何攸关该决定的资料或材料,不论该资料或材料如何归该局管有亦然。 41T. 缴付罚款命令 (1) 根据第41P条被命令缴付罚款的获授权保险人,须在该命令生效后的30日之内,或在保监局根据第41Q(3)(e)条藉通知指明的较长期间之内,向保监局缴付该罚款。 (2) 原讼法庭可应保监局的申请,将根据第41P条作出的缴付罚款命令,在原讼法庭登记。 (3) 上述命令一经登记,即须视为原讼法庭在其民事司法管辖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缴付款项的命令。 (4) 为根据第(2)款提出申请,保监局须将要求登记有关命令的书面通知,连同该命令的正本及复本,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5) 根据一项根据第41P条作出的命令而向保监局缴付或由保监局追讨所得的罚款,须由保监局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41U. 根据第41P条暂时撤销的效力 (1) 如某获授权保险人的授权根据第41P条被暂时撤销,在该项暂时撤销期间 —— (a) 就本条例而言,该保险人须继续视为获授权,不论是就该保险人被暂时撤销授权的保险业务的所有或任何类别,或所有或任何类别的其中一部分亦然;及 (b) 在不局限(a)段的原则下,凡本条例中有任何关乎获授权保险人的条文,是假使该授权没有被如此暂时撤销,便会适用于该保险人的,则该保险人须继续遵守该等条文。 (2) 在不局限保监局可根据第41P条行使的权力的原则下,即使有关授权根据第41P条被暂时撤销,保监局仍可撤销该授权。 41V. 授权被撤销或暂时撤销,不废止或影响协议等 根据本分部撤销或暂时撤销任何人的授权,并不 —— (a) 废止或影响由该人订立的协议、交易或安排,不论该协议、交易或安排是在该项撤销或暂时撤销之前或之后订立的亦然;或 (b) 影响根据该协议、交易或安排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 41W. 在授权被撤销或暂时撤销后,须移交纪录 (1) 如任何获授权保险人的授权根据本分部被撤销或暂时撤销,保监局可藉书面通知,要求该保险人将有关纪录的文本,移交该保险人的保单持有人;上述有关纪录,指该通知指明的、在任何时间为有关保单持有人持有并关乎该保单持有人的资产或事务的纪录。 (2)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1)款向该人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2年。
第VI部 无力偿债及清盘 (格式变更——2017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