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1.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将获授权保险人清盘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原讼法庭(在本部中提述为法庭)可按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将获授权保险人清盘,而该条例的条文亦据此适用,惟须作出一项变通,即如有10名或以上保单持有人提出呈请,该保险人即可被着令清盘︰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但此项呈请非经法庭许可不得提出,而法庭除非信纳表面证据经已确立,且法庭认为属合理数额的讼费保证金经已付出,否则不得给予许可。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