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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减少合约代替清盘 如某获授权保险人已被证明无能力偿付其债项,则法庭如认为适当,可按其认为公正的条款及在符合其认为公正的条件下,减少该保险人的合约的数额,以代替作出清盘令。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