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J
64J. 对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人员的限制 (1) 本条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a)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人或合伙人;或 (b)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董事或雇员,而该董事或雇员管理或控制关乎该机构的受规管活动的任何事宜。 (2) 有关的人不得兼任 —— (a) 另一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人或合伙人; (b) 持牌个人保险代理; (c) 另一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 (d) 持牌业务代表(经纪); (e) 另一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董事或雇员,而该董事或雇员管理或控制关乎该另一机构的受规管活动的任何事宜;或 (f)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或雇员,而该董事或雇员管理或控制关乎该公司的受规管活动的任何事宜。 (3) 任何人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