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O
64O.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1) 保监局须以该局认为合适的格式,备存一份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该登记册须载有 —— (a) 每名持牌保险中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保监局编配的参考编号,及(如适用的话)其每名负责人的姓名; (b) 每名持牌保险中介人的业务地址; (c) 每名持牌保险中介人的牌照的条件; (d) 每名负责人的认可的条件; (e) 每名持牌保险中介人的牌照的有效期; (f) 就每个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而言 —— (i) 委任该机构的每名获授权保险人的名称; (ii) 委任日期;及 (iii) 终止该项委任的日期(如适用的话); (g) 就每个持牌个人保险代理而言 —— (i) 委任该代理的每名获授权保险人的名称; (ii) 委任日期;及 (iii) 终止该项委任的日期(如适用的话); (h) 就每名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而言 —— (i) 委任该代表的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 (ii) 委任日期; (iii) 终止该项委任的日期(如适用的话);及 (iv) 该代表是否该机构的负责人的资料; (i) 就每名持牌业务代表(经纪)而言 —— (i) 委任该代表的每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 (ii) 委任日期; (iii) 终止该项委任的日期(如适用的话);及 (iv) 该代表是否该公司的负责人的资料; (j) 每个持牌保险中介人可经营的业务系列; (k) 在过去5年内,指明当局针对任何持牌保险中介人或负责人的每一项纪律行动(非公开谴责除外)的纪录,如涉及暂时吊销,登记册亦须载有该项暂时吊销的期间; (l) 如有牌照根据本部暂时吊销——述明此事的附注; (m) 如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根据第64T条向保监局具报已停止进行受规管活动——述明此事的附注;及 (n) 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订明的其他详情。 (2) 如 —— (a) 登记册以文件形式备存,任何人可于任何合理时间,免费查阅该登记册;或 (b) 登记册并非以文件形式备存,任何人可于任何合理时间,免费查阅以可阅形式重现的、记录在该登记册内的资料。 (3) 任何人可于任何合理时间,在缴付订明费用后,取得 —— (a) 登记册内的某记项或摘录的复本;或 (b) 该记项或摘录的复本(经保监局的获授权人员核证为该记项或摘录的真实复本者)。 (4) 第(2)或(3)款所指的权利,只可为下述目的行使︰使某人能 —— (a) 确定该人是否正在就受规管活动,或就与受规管活动相关的事宜,与持牌保险中介人或负责人往来;或 (b) 就 —— (i) 注册为持牌保险中介人的人,确定该注册的详情;或 (ii) 获认可为负责人的个人,确定该认可的详情。 (5)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 —— (a) 如任何文件看来是登记册的记项或摘录的复本,并看来是经保监局的获授权人员核证为该记项或摘录的真实复本,该文件一经交出,即可获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作证明;及 (b) 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该文件一经根据(a)段接纳为证据 —— (i) 即须推定为经保监局的获授权人员核证; (ii) 即须推定为该记项或摘录的真实复本;及 (iii) 即属其内容的证明。 (6) 保监局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提供登记册让人透过互联网免费查阅。 (7) 在本条中 ——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修订条例》第74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指明当局 (specified authority) —— (a) 就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采取的纪律行动而言,指保监局;或 (b) 就于生效日期前采取的纪律行动而言,指 —— (i) 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或 (ii) 根据《原有条例》第70条认可的保险经纪团体。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