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S

64S. 更改业务系列的申请 (1) 持牌保险中介人可向保监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可该中介人更改其牌照所指明的业务系列。 (2) 凡 —— (a) 有以保监局指明的方式提出的申请;及 (b) 订明费用获缴付, 保监局可认可申请人更改业务系列。 (3) 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附有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订明的详情。 (4) 保监局除非信纳,有关申请人属进行经更改后的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否则不得认可该项更改。 (5) 保监局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将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6) 如有关申请遭拒,有关通知须载有说明拒绝理由的陈述。 (7) 保监局须在根据第(2)款给予认可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修订根据第64O条备存的登记册的任何有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