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W

64W. 发牌——个人保险代理 (1) 任何个人可向保监局提出申请,要求发出个人保险代理牌照,以任何获授权保险人的代理人身分,进行一个或多于一个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 (2) 保监局可应以该局指明的方式提出的申请,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向申请人发出个人保险代理牌照,供该人以任何获授权保险人的代理人身分,进行该牌照指明的一个或多于一个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 (3) 保监局除非信纳以下事项,否则不得发出有关牌照 —— (a) 有关申请人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 (b) 有关申请人获最少一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代理;及 (c) 有关申请人不是根据第64U、64Y或64ZC条发出的牌照的持有人,亦非正在申请该等牌照。 (4) 保监局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将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5) 如申请遭拒,有关通知须载有说明拒绝理由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