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ZJ

64ZJ. 撤销及暂时吊销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牌照 (1) 如某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停止获某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委任为代理人,该业务代表的牌照自停止委任生效的日期起(包括该日),暂时吊销。 (2) 如委任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的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牌照根据第64ZH(a)或64ZN(1)条,自某日期起暂时吊销,该业务代表的牌照自该日期起(包括该日),暂时吊销。 (3) 如某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的牌照根据本条持续暂时吊销180日,该牌照在该期间届满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