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ZK

64ZK. 撤销及暂时吊销持牌业务代表(经纪)牌照 (1) 如某持牌业务代表(经纪)停止获最少一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委任为代理人,该业务代表的牌照自停止委任生效的日期起(包括该日),暂时吊销。 (2) 如 —— (a) 持牌业务代表(经纪)仅获1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委任;及 (b) 该公司的牌照根据第64ZO(1)条,自某日期起暂时吊销, 则该业务代表的牌照自该日期起(包括当日),暂时吊销。 (3) 如 —— (a) 持牌业务代表(经纪)获多于一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委任;及 (b) 所有该等公司的牌照,均根据第64ZO(1)条暂时吊销, 则该业务代表的牌照自最后被暂时吊销牌照的该等公司的牌照暂时吊销的日期起(包括该日),暂时吊销。 (4) 如某持牌业务代表(经纪)的牌照根据本条持续暂时吊销180日,该牌照在该期间届满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