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ZV
64ZV. 牌照的续期 (1) 根据第64U、64W、64Y、64ZA或64ZC条获发牌照的人,可向保监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牌照续期。 (2) 就合伙而言,牌照续期申请仅可由获该合伙授权的合伙人代表该合伙提出,如牌照获续期,牌照上须说明该合伙人是代表该合伙而获牌照续期。 (3) 第(1)款所指的申请,只可在有关牌照期满前45日或之前提出。 (4) 保监局可应以该局指明的方式提出的申请,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将有关牌照续期。 (5) 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保监局不得将根据第64U条发出的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续期 —— (a) 该局信纳 —— (i) (如有关申请人在首次申请牌照时属独资经营人)该申请人属独资经营人; (ii) (如有关申请人在首次申请牌照时属合伙)该申请人属合伙;或 (iii) (如有关申请人在首次申请牌照时属公司)该申请人属公司; (b) 该局信纳 —— (i) 如有关申请人属独资经营人 —— (A) 该申请人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及 (B) (凡就该申请人有控权人)该控权人属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ii) 如有关申请人属合伙 —— (A) 该申请人的每名合伙人,均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及 (B) (凡就该申请人有控权人)该控权人属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或 (iii) 如有关申请人属公司 —— (A) 该申请人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 (B) 该申请人的每名董事,均属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及 (C) (凡就该申请人有控权人)该控权人属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c) 该局信纳有关申请人获最少一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代理人;及 (d) 该局信纳以下两者其中一项 —— (i) 该申请人有负责人;或 (ii) 该申请人已根据第64ZE条提出申请,要求认可某名个人为该申请人的负责人,而根据第64ZE(4)条给予认可的准则,已获符合。 (6) 保监局除非信纳以下事项,否则不得将根据第64W条发出的个人保险代理牌照续期 —— (a) 该申请人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及 (b) 该申请人获最少一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代理人。 (7) 保监局除非信纳以下事项,否则不得将根据第64Y条发出的业务代表(代理人)牌照续期 —— (a) 该申请人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及 (b) 该申请人获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委任为代理人。 (8) 保监局除非信纳以下事项,否则不得将根据第64ZA条发出的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续期 —— (a) 有关申请人是公司; (b) 该申请人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 (c) 该申请人的每名董事,均属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d) (凡就该申请人有控权人)该控权人属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e) 该申请人能够显示如牌照获续期,该申请人能够继续遵守列出关乎以下事宜的规定的、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 —— (i)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资本及净资产; (ii)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投购的专业弥偿保险; (iii)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备存独立客户帐目;及 (iv)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备存妥善簿册及帐目;及 (f) 以下两者其中一项 —— (i) 该申请人有负责人;或 (ii) 该申请人已根据第64ZF条提出申请,要求认可某名个人为该申请人的负责人,而根据第64ZF(4)条给予认可的准则,已获符合。 (9) 保监局除非信纳以下事项,否则不得将根据第64ZC条发出的业务代表(经纪)牌照续期 —— (a) 该申请人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及 (b) 该申请人获最少一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委任为代理人。 (10) 保监局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将根据第(1)款提出的续期申请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11) 如申请遭拒,有关通知须载有说明拒绝理由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