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ZZC

64ZZC. 牌照的格式 (1) 根据第64U、64W、64Y、64ZA或64ZC条发出的牌照,或根据第64ZV条续期的牌照,须符合保监局指明的格式,并须指明 —— (a) 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保监局所编配的参考编号; (b) 所施加或修订的条件; (c) 牌照的有效期; (d) 持牌人可经营的以下一个或多于一个业务系列 —— (i) 一般业务; (ii) 长期业务(不包括附表1第2部提述的相连长期业务); (iii) 长期业务(包括附表1第2部提述的相连长期业务); (iv) 有限制旅保业务;及 (e) 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订明的任何其他详情。 (2) 根据第64U或64ZA条发出的牌照及根据第64ZV条续期的牌照,亦须指明持牌人的业务地址。 (3) 根据第64U或64W条发出的牌照及根据第64ZV条续期的牌照,亦须指明委任有关持牌人的获授权保险人的名称。 (4) 根据第64Y条发出的牌照及根据第64ZV条续期的牌照,亦须指明以下事项 —— (a) 委任有关持牌人的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及 (b) 委任该机构的获授权保险人的名称。 (5) 根据第64ZC条发出的牌照及根据第64ZV条续期的牌照,亦须指明委任有关持牌人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 (6) 在本条中 —— 有限制旅保业务 (restricted scope travel business)就属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旅行代理商而言 —— (a) 指订立旅游保单,而该保单是与该代理商为其顾客安排的游览、包价旅游行程或其他旅游服务相关的;及 (b) 不包括订立全年旅游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