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ZZQ

64ZZQ. 根据第64ZZP条取走纪录及文件 (1) 根据第64ZZP(2)条取走的纪录或文件 —— (a) 可在不超过自取走当日起计的6个月内,予以保留;或 (b) 因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或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任何程序所需的较长期间内,予以保留。 (2) 获授权人如根据第64ZZP(2)条取走任何纪录或文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其后为此发出收据。 第3次分部 —— 杂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