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 保监局有权规定交出文件等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1) 保监局 ——
(a) 可规定任何获授权保险人或持牌保险中介人,在该局指明的时间及地点,交出该局为取得关于持牌保险中介人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资料而指明的簿册或文件;及
(b) 可授权任何人在出示其权限的证据(如被要求如此行事的话)后,规定某获授权保险人或持牌保险中介人,在该人指明的时间及地点,向该人交出该人为取得关于持牌保险中介人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资料而指明的簿册或文件。 (由2015年第12号第82条代替)
(2) 凡保监局或获其授权的人有权规定任何获授权保险人或持牌保险中介人交出任何簿册或文件,保监局或该获授权的人士亦有相同的权力,规定任何保监局或该获授权的人士觉得管有该等簿册或文件的人交出该等簿册或文件。 (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82条修订)
(3) 规定任何获授权保险人或持牌保险中介人或其他人交出簿册或文件的权力,包括以下权力 —— (由2015年第12号第82条修订)
(a) 如簿册或文件已交出 ——
(i) 将其复制副本或作出摘录;及
(ii) 规定该人,或现时或过去属该保险人或中介人的董事、控权人、核数师或精算师的人,或现时或过去任何时间受其雇用的任何其他人,就任何该等簿册或文件作出解释; (由2015年第12号第82条修订)
(b) 如簿册或文件未有交出,规定被要求交出该等簿册或文件的人尽他所知所信,述明该等簿册或文件在何处。
(4) (由2015年第12号第82条废除)
(5)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废除)
(6) 任何人没有交出根据本条规定交出的簿册或文件,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500。 (由2015年第12号第82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