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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局批予豁免的权力 (1) 任何人可向保监局提出申请,要求获豁免而无须遵守本部的任何条文。 (2) 豁免申请须附有 —— (a) 订明费用;及 (b) 保监局为使该局能够考虑该申请而合理地要求的任何资料及文件。 (3) 保监局收到豁免申请后,可 —— (a) 批准该申请,并批予有关豁免;或 (b) 拒绝该申请。 (4) 保监局须向有关的人发出有关申请的结果的书面通知。 (5) 在批准豁免申请时,保监局 —— (a) 可将有关豁免的有效期,局限于某指明期间;及 (b) 可施加该局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 (6) 保监局可在任何时间,藉书面通知 —— (a) 撤销豁免;或 (b) 撤销、更改或增加规限某豁免的任何条件。 (7) 如根据本条而就某豁免施加的条件遭违反,则 —— (a) 该豁免停止有效;及 (b) 本部适用于之前获批该豁免的人,犹如保监局不曾批予该豁免一样。 (由2015年第12号第87条增补)
第XI部 关于持牌保险中介人及某些人员的纪律行动及操守规定 (第XI部由2015年第12号第88条增补) 第1分部 —— 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