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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授权——长期业务及一般业务 (由2020年第17号第7条修订) (1) 凡任何公司根据第7条提出申请,要求获授权经营附表1第2或3部所指明的某一或某些类别保险业务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由2020年第17号第7条修订)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保监局可用书面方式,授权该公司在保监局所施加的条件规限下,经营该类别或该等类别保险业务;或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由2020年第17号第7条修订) (b) 保监局 —— (i) 在第(2)或(3)款适用的情况下,须拒绝该项申请;及 (ii) 可基于任何其他理由,拒绝该项申请。 (由2020年第17号第7条代替) (2) 保监局如觉得任何身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并非担任其所任职位的适当人选,则保监局不得根据本条向该公司授权。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3)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保监局不得根据本条向任何公司授权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该公司符合其资本规定;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7条代替) (b) 在顾及该公司拟采用的运作模式的性质及规模下,该公司有足够资本,使该公司在获得授权后,能持续符合其资本规定;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7条代替) (c) 就公司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拟向人提供的每一类别风险保险而言 —— (i) 已有足够安排,或将会作出足够安排,将公司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向人或行将向人提供的该类别风险保险作出再保险;或 (ii) 有充分理由无须为上述目的作出安排;及 (d) 公司有能力,并将会继续有能力履行其义务,包括与其申请经营的保险业务类别以外的业务有关的义务;及 (e) (如该公司属非香港公司)该公司已遵从该条例第16部;及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代替。由2025年第14号第122条修订) (f) 该公司将会有能力遵从本条例中任何对其适用的条文;及 (g) 如该公司除经营保险业务外另行经营或拟另行经营其他形式的业务,则该项除保险业务外另行经营的其他形式的业务,与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并无抵触;及 (h) 公司的名称相当不可能骗人。 (4)-(5) (由2023年第20号第7条废除) 8A. 授权——特定目的业务 (1) 凡任何公司根据第7条提出申请,要求获授权经营特定目的业务 ——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保监局可用书面方式,授权该公司在保监局所施加的条件规限下,经营特定目的业务;或 (b) 保监局 —— (i) 在第(2)款适用的情况下,须拒绝该项申请;及 (ii) 可基于任何其他理由,拒绝该项申请。 (2)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保监局不得根据本条向任何公司授权 —— (a) 该公司已委任至少2名董事,而保监局觉得该等董事均属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 (b) 该公司已委任一名管理人作为控权人,而保监局觉得该人属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 (c) 该公司符合根据第129或129A条订立的规则所订明的相关财政、偿付能力、投资者成熟程度及其他规定; (d) 该公司拟只经营特定目的业务,而非任何其他类别的保险业务。 (3) 为施行第(2)(a)及(b)款,保监局如认为某人并非担任有关职位的适当人选,便须将此事以及得出该意见的理由,以书面通知有关公司。 (4) 在本条中 —— 管理人 (administrator)就公司而言,指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负责管理该公司的整体业务的个人。 (由2020年第17号第8条增补) 8B. 特定目的保险人呈交资料的格式 特定目的保险人根据本条例向保监局呈交的资料须采用的格式,可由保监局指明。 (由2020年第17号第8条增补) 8C. 可就特定目的保险人,修改或更改凭借第17条订明的规定 (由2023年第20号第8条修订) 保监局可就某特定目的保险人,修改或更改凭借第17条订明的任何规定,修改或更改的有效期及方式,按保监局认为适当者而定。 (由2020年第17号第8条增补。由2023年第20号第8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