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1. 释义 (1) 在本部中 —— 不当行为 (misconduct)指 —— (a) 违反本条例的条文; (b) 违反根据本条例发出的牌照的条款或条件; (c) 违反根据本条例的条文而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或 (d) 关乎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按保监局的意见,该作为或不作为是有损或相当可能有损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 而犯不当行为 (guilty of misconduct)须据此解释; 受规管人士 (regulated person)指 —— (a) 持牌保险中介人; (b)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 (c)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 (d) 关涉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管理的人;或 (e) 关涉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管理的人; 控权人 (controller)具有第64F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 就第(1)款中不当行为的定义的(d)段而言,除非保监局已顾及根据第95条刊登和公布的任何操守守则所列的有关条文,或根据第133条刊登和公布的任何守则或指引所列的有关条文,否则保监局不可得出意见认为,该作为或不作为是有损或相当可能有损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上述有关条文,指就有关作为或不作为而适用的、在该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有效的条文。 (3) 如 —— (a) 某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因某行为(有关行为)而犯或曾在任何时间犯不当行为;或 (b) 某前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因有关行为而曾在任何时间犯不当行为, 而有关行为是在第(4)款指明的人的同意或纵容下发生,或是可归因于该人的疏忽,则有关行为亦须视为该人的不当行为,而犯不当行为 (guilty of misconduct)须据此解释。 (4) 为第(3)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有关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或前负责人;或 (b) 关涉该代理机构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管理的人。 (5) 如 —— (a) 某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因某行为(有关行为)而犯或曾在任何时间犯不当行为;或 (b) 某前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因有关行为而曾在任何时间犯不当行为, 而有关行为是在第(6)款指明的人的同意或纵容下发生,或是可归因于该人的疏忽,则有关行为亦须视为该人的不当行为,而犯不当行为 (guilty of misconduct)须据此解释。 (6) 为第(5)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有关经纪公司的负责人或前负责人;或 (b) 关涉该经纪公司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管理的人。 第2分部 —— 保监局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