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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第81条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定 (1) 保监局在根据第81条就某人行使权力之前,须先给予该人合理的陈词机会,否则不得行使该权力。 (2) 保监局如决定根据第81条就某人行使权力,须藉书面通知,将该决定告知该人。 (3) 上述通知须载有 —— (a) 说明有关决定的理由的陈述; (b) 该决定的生效时间; (c) (在适用范围内)将会根据该决定施加的撤销、暂时吊销、暂时撤销或禁止的持续期及条款; (d) (在适用范围内)将会根据该决定对有关人士作出的谴责的内容;及 (e) (在适用范围内)将会根据该决定施加的罚款数额,以及缴付该罚款的限期。 (4) 凡某人符合以下说明 —— (a) 该人属认可机构; (b) 该人 —— (i) 属或曾属受规管人士;及 (ii) 受或曾受认可机构雇用;或 (c) 该人 —— (i) 属或曾属受规管人士;及 (ii) 获或曾获认可机构委任为代理人, 保监局在就该机构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而根据第81条对该人行使权力之前,须谘询金融管理专员。 (5) 在第(1)款中,提述陈词机会,即提述作出书面申述或口头申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