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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纪律处分权力:一般条文 (1) 如在保监局考虑根据第81条行使权力的期间,该局认为就维护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藉着与有关人士达成协议而作出以下作为,属适当之举,该局可随时与该人达成协议,作出以下作为 —— (a) 行使保监局根据第81条可就该人行使的权力;及 (b) 采取保监局认为就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言属适当的额外行动。 (2) 保监局如根据第(1)款,就某人行使权力或采取额外行动,则须遵守第82条,犹如该条适用于该权力或行动一样,但该人同意该局无须遵守该条则除外。 (3) 保监局在根据本部作出决定时,可顾及该局管有的任何攸关该决定的资料或材料,不论该资料或材料如何归该局管有亦然。 (4) 凡某人符合以下说明 —— (a) 该人属认可机构; (b) 该人 —— (i) 属或曾属受规管人士;及 (ii) 受或曾受认可机构雇用;或 (c) 该人 —— (i) 属或曾属受规管人士;及 (ii) 获或曾获认可机构委任为代理人, 保监局在就该机构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而根据第(1)款对该人行使权力之前,须谘询金融管理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