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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牌照被撤销或暂时吊销后,准许进行业务运作 (1) 如任何人的牌照根据第81条被撤销,则保监局可藉书面通知,准许该人在该通知指明的条件的规限下,为了结束与该项撤销相关的业务,而进行业务运作。 (2) 如任何人的牌照根据第81条被暂时吊销,则保监局可藉书面通知,准许该人在该通知指明的条件的规限下,为了在暂时吊销期间保障有关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而进行对达致该目标属必要的业务运作。 (3) 如保监局根据第(1)或(2)款,向某人给予准许,则该人不得因在遵照该项准许的情况下进行业务运作,而视为违反第64G或120条。 (4) 第(1)或(2)款所指的准许,以及根据该两款任何一款施加的条件,在有关通知送达时生效,或在该通知指明的时间生效,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第4分部 —— 操守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