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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持牌保险中介人的操守规定 持牌保险中介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 —— (a) 其行事须诚实、公平、符合有关保单持有人或有关潜在的保单持有人(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处事持正; (b) 须以可合理地预期一个审慎的人在进行该活动时会有的谨慎、技巧和努力行事; (c) 只可就该中介人胜任提供意见的事宜,提供意见; (d) 如为确保该活动对持有人属适当而有需要顾及该持有人的特定情况,须顾及该等情况; (e) 须将持有人在作出任何关键决定时有需要充分掌握的资料,向该持有人披露; (f) 须尽其最大努力,避免该中介人的利益与持有人的利益出现冲突; (g) 须向持有人披露(f)段所述的任何利益冲突; (h) 须确保持有人的资产,获迅速妥善地入帐;及 (i) 须遵守根据第94及129条订立的规则所订明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