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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A. 第XIA部的释义 (1) 在本部中 —— 大股东控权人 (majority shareholder controller)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 —— (a)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在单独、连同相联者或透过代名人的情况下,有权行使该公司的大会上的投票权中的50%或以上,或对该比例的投票权的行使有控制权;但 (b) 不包括该公司的监管经理; (由2023年第20号第74条增补) 小股东控权人 (minority shareholder controller)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 —— (a)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在单独、连同相联者或透过代名人的情况下,有权行使该公司的大会上的投票权中的15%或以上但少于50%,或对该比例的投票权的行使有控制权;但 (b) 不包括该公司的监管经理; (由2023年第20号第74条增补) 成员 (member)就受监管集团而言,指按照第95D条断定为该集团的成员的实体; 行政总裁 (chief executive)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不论其职衔为何) —— (a) 直接受雇于该公司,或为该公司行事,或根据与该公司的安排行事;及 (b) 负责(不论是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负责)管理该公司及其受监管集团,以及处理该公司及其受监管集团的业务; 受监管集团 (supervised group)——见第95D条; 法定监管者 (involved supervisor)的涵义如下:如某主管当局根据某地方的法律而执行的职能,是就关乎保险或任何其他金融服务的事宜,监管某保险集团或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则该当局就该集团而言,即属法定监管者; 股东控权人 (shareholder controller)指大股东控权人或小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74条代替) 保单持有人 (policy holder)就受监管集团而言,指 —— (a) 符合下述说明的人:有一份保单,确立与该集团任何经营保险业务的成员所订的合约,而该人在当其时是该份保单的法定持有人;及 (b) 根据上述保单应获付利益或应获付款的人; 保险控权公司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指符合以下描述的香港公司 —— (由2025年第14号第140条修订) (a) 该公司是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公司(不论其是否亦是获授权保险人);或 (b) 该公司 —— (i) 既是获授权保险人; (ii) 亦是下述法人团体的控权公司:在或从香港以外地方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团体; 保险集团 (insurance group)指由2个或多于2个实体组成的、以保险业务为主要业务的群组; 指定 (designation)指根据第95C(1)条作出的指定;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 (designated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指属某项指定的对象的保险控权公司; 指定当日 (date of designation)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指该公司的指定根据第95C(6)(a)条生效的日期; 查察员 (inspector)指根据第95ZZE(6)条获委任为查察员的人; 相联者 (associate)就任何人而言 —— (a) 指任何以下人士 —— (i) 该人的妻子、丈夫或未成年的子女或继子女; (ii) 由该人担任董事的法人团体; (iii) 该人的雇员或合伙人;及 (b) 如该人是法人团体,则包括 —— (i) 该法人团体的董事; (ii) 该法人团体的附属公司;及 (iii) 该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雇员; 香港公司 (Hong Kong company)指《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1)条所界定的公司; 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指秘书处设于瑞士巴塞尔,为保险监管事宜订立国际标准的团体,并包括该团体的后继团体; 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原则 (IAIS principles)指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所采纳的原则; 集团监管者 (group supervisor)就保险集团而言,指负责推行以下事宜的机构:按照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原则,对该集团进行有效而经协调的监管; 董事 (director)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在该公司的董事惯常遵从某人的指示或指令而行事的情况下,包括该人; 实体 (entity)指团体(不论是否属法团)或法律安排,并包括 —— (a) 法团; (b) 合伙;及 (c) 信讬; 监管经理 (supervisory manager)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指根据第95ZT(1)(b)条获委任为该公司的监管经理的人; 管控要员 (key person in control functions)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指负责为该公司执行一项或多于一项关乎其受监管集团的管控职能的个人; 管控职能 (control function)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而言,指下列任何一段所指并符合以下说明的职能:该职能相当可能使负责执行该职能的个人,能够对该集团的业务,发挥重大影响力 —— (a) 风险管理的职能,即下述职能:订立策略、政策及程序,以管理该集团的不同类型的主要风险; (b) 财务管控的职能,即下述职能:监督该集团的所有财务事宜(包括投资、会计及财务报告); (c) 合规职能,即下述职能:订立和制订标准、政策及程序,以确保符合适用于该集团的法律规定及规管性规定; (d) 内部审核的职能,即下述职能:订立和实施审核计划,以对用以管理该集团的风险的管控措施的完善及有效程度,进行审查和评核; (e) 精算职能,即评核和监察以下项目的职能 —— (i) 该集团任何经营保险业务的成员(保险人集团成员)的准备金、保费及定价策略; (ii) 任何保险人集团成员的储备及投资政策,以及再保险安排;及 (iii) 关于以下事宜的政策及管控措施:任何保险人集团成员承受风险波动的能力,以及盈利分配; (f) 第(4)款所指的公告指明的任何其他职能; 调查员 (investigator)指根据第95ZZG(2)条获指示或委任,调查任何事宜的人。 (2) 就第(1)款中保险集团的定义而言,下列事宜无关重要 —— (a) 由有关实体组成的群组,是否以独立法人身分存在; (b) 该等实体是在香港抑或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设立或组成;及 (c) 有关保险业务(不论全部或部分)是在或从香港经营,抑或是在或从香港以外地方经营。 (3) 就第(1)款中管控要员的定义而言,不论有关的个人是单独负责执行相关职能,抑或是与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其他管控要员共同负责执行相关职能,该人均属管控要员。 (4) 在符合第(5)款的规定下,财政司司长可藉宪报公告,为第(1)款中管控职能的定义(f)段,指明某项职能为管控职能。 (5) 除非财政司司长信纳,某项职能相当可能使负责执行该职能的个人,能够对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业务,发挥重大影响力,否则财政司司长不可根据第(4)款指明该职能。 (6) 在本部中 —— (a) 凡提述本部,即包括本条例任何其他为施行本部而属相关的条文;及 (b) 凡提述公众或公众利益,并不限于香港的公众或香港的公众利益。 (7) 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 —— (a) 在本部中,凡提述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成员经营保险业务,即包括该成员在或从任何地方(不论是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经营该等业务;及 (b) 在本部中,凡提述关于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或该集团的成员的事宜,并不限于该事宜关乎香港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