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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D.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由以下实体(预定成员)组成 —— (a) 该公司; (b)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及 (c) 按照适用于拟备指明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须视为该公司所属的保险集团的成员的任何其他实体。 (2)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 —— (a) 包括根据第(3)款被纳入为该集团的成员的任何实体;及 (b) 不包括根据第(4)款被豁除而不属该集团的成员的任何实体。 (3) 保监局如认为,某实体透过任何财务、合约或营运关系,而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某预定成员属密切关连,则可将该实体纳入为该集团的成员。 (4) 保监局如认为有以下情况,则可豁除某实体,使其不属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成员 —— (a) 如该实体属该集团的预定成员——该实体不应视为该集团的成员;或 (b) 如该实体根据第(3)款,被纳入为该集团的成员——该实体不再如该款所描述般,与某预定成员属密切关连。 (5) 就第(1)、(2)、(3)及(4)款而言,有关附属公司或实体是在香港抑或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设立或组成,无关重要。 (6) 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而言,保监局在决定根据第(3)款纳入某实体或根据第(4)款豁除某实体前,须向该公司送达初步书面通知,述明 —— (a) 保监局正在考虑将该实体纳入为该集团的成员,或豁除该实体,使其不属该集团的成员; (b) 保监局基于什么理由,而正在考虑如此行事;及 (c) 在该初步通知指明的限期内,该公司可 —— (i) 向保监局作出书面申述;及 (ii) (如该公司作此要求)向保监局为此而委任的人,作出口头申述。 (7) 如有公司根据第(6)款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在纳入或豁除有关实体前,考虑该等申述。 (8) 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保监局如决定根据第(3)款纳入某实体或根据第(4)款豁除某实体,则须藉书面通知,将该决定告知该公司;如属纳入决定,则该通知亦须说明理由。 (9) 第(3)款所指的纳入或第(4)款所指的豁除,于第(8)款所指的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 (10) 在本条中 —— 指明财务报表 (specified financial statements)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指其参照公司的以下财务报表 —— (a) 如该参照公司是香港公司——其周年综合财务报表(《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57(1)条所界定者);或 (b) 如该参照公司不是香港公司——该参照公司符合以下说明的财务报表 —— (i) 根据该参照公司成立为法团、设立或组成所在地方的法律,该参照公司须拟备该等财务报表;及 (ii) 所载有的资料,属保监局认为可与(a)段所述的周年综合财务报表所载有的资料相比者; 参照公司 (reference company)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该公司) —— (a) 属 —— (i) 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或 (ii) 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控权公司;及 (b) 按保监局的意见,就本部而言,为确定真实而中肯地反映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所属的保险集团的结构及组成的资料,该公司是最适合用作参照的公司; 会计准则 (accounting standards)就参照公司的指明财务报表而言,指 —— (a) 如该公司是香港公司——在香港普遍获接受的会计准则;或 (b) 如该公司不是香港公司——保监局认为可与(a)段所述的会计准则相比的任何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