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E

95E. 撤回指定 (1) 保监局如认为,对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定,不再适当,则可藉宪报公告,撤回对该公司的指定。 (2) 在断定对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定是否不再适当时,保监局可考虑第95C(2)条指明的任何事宜,并可考虑其他事宜。 (3) 凡保监局如第95C(1)(a)条所述般,获委任为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所属的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如该项委任不再有效,则保监局须藉宪报公告,撤回对该公司的指定。 (4) 保监局如决定根据第(1)或(3)款,撤回对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定,则须藉书面通知,将该决定告知该公司。 (5) 第(1)或(3)款所指的撤回,于该款所指的公告指明的日期生效。 (6) 第(1)或(3)款所指的公告并非附属法例。 第3分部 ——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一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