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I
95I. 禁止未经认可而成为股东控权人 (1) 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任何人不得成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 —— (a) 保监局根据第95M条,认可该人为上述小股东控权人;或 (b) 在紧接该人成为上述小股东控权人前,该人是该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75条代替) (1A) 除非保监局根据第95M条,认可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否则该人不得成为上述大股东控权人,不论该人在成为上述大股东控权人前是否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亦然。 (由2023年第20号第75条增补) (2) 任何人如拟成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可按照第(3)款提出申请,要求保监局根据第95M条,认可该人为上述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75条修订) (3) 第(2)款所指的申请须 —— (a) 以书面方式提出; (b) 采用指明表格; (c) 送达保监局;及 (d) 载有 —— (i) 该申请所关乎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详情; (ii) 寻求获认可为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申请人)的详情;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75条修订) (iii) 该指明表格指明的任何其他资料。 (4) 申请人须 —— (a) 缴付有关申请的订明费用;及 (b) 如保监局合理地要求某些资料,以使该局能够考虑该申请——向保监局提供该等资料。 (5) 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6) 被控犯第(5)款所订罪行的人,如证明自己当时不知道导致自己成为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作为或情况,会具有该效果,即为免责辩护。 (由2023年第20号第75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