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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L. 原有股东控权人 (1) 如在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定当日开始时,某人是该公司的股东控权人(原有股东控权人),则本条适用。 (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原有股东控权人须视为在指定当日,根据第95M条,获认可为 —— (由2023年第20号第78条修订) (a) 如在指定当日开始时,该人是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 (b) 如在指定当日开始时,该人是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该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78条修订) (3) 如保监局在指定当日前 —— (a) 已根据第13B(2H)条发出通知,拒绝某原有股东控权人要求认可自己为获授权保险人的股东控权人的申请; (由2023年第20号第78条代替) (ab) 已根据第13BA(3)条送达反对通知,反对某原有股东控权人作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78条增补) (ac) 已根据第13BA(4)条送达反对通知,反对某原有股东控权人 —— (i) 作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大股东控权人;或 (ii) 作为该保险人的任何股东控权人;或 (由2023年第20号第78条增补) (b) 已根据第14(4)条送达通知书,反对委任某原有股东控权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第9(1)(a)(iii)(B)条所指者), 则第(2)款不适用于该原有股东控权人。 (4) 就第(3)款而言,有关获授权保险人是否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无关重要。 (5) 第(3)款所指的原有股东控权人,须在察觉关乎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定后的14日内,按照第(6)款提出申请,要求保监局根据第95M条,认可该人为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由2023年第20号第78条修订) (6) 第(5)款所指的申请须 —— (a) 以书面方式提出; (b) 采用指明表格; (c) 送达保监局;及 (d) 载有 —— (i) 该申请所关乎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详情; (ii) 寻求获认可为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申请人)的详情;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78条修订) (iii) 该指明表格指明的任何其他资料。 (7) 申请人须 —— (a) 缴付有关申请的订明费用;及 (b) 如保监局合理地要求某些资料,以使该局能够考虑该申请——向保监局提供该等资料。 (8) 任何人违反第(5)款,即属犯罪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