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N

95N. 反对作为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80条修订) (1) 凡任何人已根据第95M条,获认可作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则本条就该人而适用。 (2) 就第(1)款而言,有关认可是在哪一种以下情况下给予的,无关重要 —— (a) 应根据第95I(2)、95K(2)或95L(5)条提出的申请而给予;或 (b) 凭借第95L(2)或95OA(3)条或附表12第3部而须视为给予。 (3) 如某人是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而保监局觉得该人 —— (由2023年第20号第80条修订) (a) 并非或不再是上述小股东控权人的适当人选;或 (b) 违反根据第95Z条对有关认可施加的条件, 则可藉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反对该人作为上述小股东控权人。 (3A) 如某人是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而保监局觉得有以下情况,则第(3B)款适用 —— (a) 该人并非或不再是上述大股东控权人的适当人选;或 (b) 该人违反根据第95Z条对有关认可施加的条件。 (由2023年第20号第80条增补) (3B) 保监局 —— (a) 可藉向上述人士送达书面通知,反对该人作为有关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或 (b) (保监局如亦觉得,该人并非或不再是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的适当人选)可藉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反对该人作为该公司的任何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80条增补) (4) 第(3)或(3B)款所指的通知(反对通知书),须载有陈述,说明反对的理由。 (5) 保监局在向某人送达反对通知书前,须向该人送达初步书面通知,述明 —— (a) 保监局正在考虑送达有关反对通知书; (b) 保监局基于什么理由,而正在考虑如此行事;及 (c) 在该初步通知指明的限期内,该人可 —— (i) 向保监局作出书面申述;及 (ii) (如该人作此要求)向保监局为此而委任的人,作出口头申述。 (6) 如有人根据第(5)款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在送达反对通知书前,考虑该等申述。 (7) 凡保监局已向某人送达反对通知书,保监局如觉得反对理由不再存在,则可藉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撤销该反对通知书。 (由2023年第20号第80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