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R

95R. 对企图逃避对股份的限制的惩罚 (1) 任何人(该人)明知任何股份正受制于第95P(4)条所订的限制,而有以下作为,即属犯罪 —— (a) 行使任何权利,以处置该等股份或处置获发行该等股份的权利,或作出本意是行使该权利的作为; (b) (不论以持有人或代表身分)就该等股份投票,或委任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 (c) 身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但却没有将该等股份正受制于上述限制一事,通知任何其他符合以下说明的人(第三者) —— (i) 该人不知道该第三者已察觉此事;但 (ii) 该人知道该第三者有权(假使没有该等限制)以持有人或代表身分就该等股份投票;或 (d) 以下列任何身分,就该等股份订立根据第95P(5)或(6)条属无效的协议 —— (i) 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或 (ii) 以下人士 —— (A) 有权获得依凭该等股份而获发其他股份的权利的人;或 (B) 有权在非清盘情况下就该等股份收取任何款项的人。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3) 任何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有以下作为,即属犯罪 —— (a) 违反第95P(4)条所订的限制而发行股份;或 (b) 违反该等限制而支付任何款项。 (4) 任何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犯第(3)款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 (5) 如任何个人按第124条规定而属犯第(4)款所订罪行,该人一经定罪,可另处监禁6个月。 第5分部 ——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及管控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