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S
95S. 禁止作出未经认可的委任 (1) 除非保监局已根据第95U条,认可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委任某人为该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否则该公司不得作出该项委任。 (2)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可按照第(3)款,就第(1)款所述的委任提出申请,要求保监局根据第95U条,认可该项委任。 (3) 第(2)款所指的申请须 —— (a) 以书面方式提出; (b) 采用指明表格; (c) 送达保监局;及 (d) 载有 —— (i) 该申请所关乎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申请人)的详情; (ii) 获建议委任为该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委任人选)的详情;及 (iii) 该指明表格指明的任何其他资料。 (4) 申请人须 —— (a) 缴付有关申请的订明费用;及 (b) 向保监局提供 —— (i) 委任人选所签署的陈述,表示该申请是在其知情及同意下提出的;及 (ii) 如保监局合理地要求某些资料,以使该局能够考虑该申请——该等资料。 (5)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