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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Z. 对根据第95M及95U条给予的认可施加条件 (由2023年第20号第86条修订) (1) 本条就以下认可而适用 —— (a) 根据第95M条,认可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86条修订) (b) 根据第95U条,认可委任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 (2) 就第(1)(a)款而言,有关认可是在哪一种以下情况下给予的,无关重要 —— (a) 应根据第95I(2)、95K(2)或95L(5)条提出的申请而给予;或 (b) 凭借第95L(2)或95OA(3)条或附表12第3部而须视为给予。 (由2023年第20号第86条修订) (3) 就第(1)(b)款而言,有关认可是在哪一种以下情况下给予的,无关重要 —— (a) 应根据第95S(2)条提出的申请而给予;或 (b) 凭借第95T(2)条而须视为给予。 (4) 保监局可在以下时间,对第(1)款所述的认可,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 —— (a) 给予该认可时;及 (b) 给予或须视为给予该认可后的任何时间。 (5) 保监局可修订或撤销根据第(4)款施加的条件。 (6) 第(4)或(5)款所指的权力的唯一行使方式,是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 (7) 在根据第(4)或(5)款施加或修订条件前,保监局须给予机会,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申述,述明为何不应施加或修订该项条件。 (8) 如有人根据第(7)款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在施加或修订有关条件前,考虑该等申述。 (9) 如保监局根据第(4)或(5)款施加或修订任何条件,则第(6)款所指的通知须载有陈述,说明施加或修订该项条件的理由。 (10) 凡保监局根据第(4)或(5)款施加、修订或撤销任何条件,该项施加、修订或撤销于以下两个时间中的较迟者生效 —— (a) 第(6)款所指的通知送达当事人时; (b) 该通知指明的时间。 (11) 在本条中 —— 当事人 (affected person)指 —— (a) 如属对第95M条所指的认可施加条件——第(1)(a)款所述的人;或 (b) 如属对第95U条所指的认可施加条件——第(1)(b)款所述的人及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