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ZC
95ZC. 就第13B条而言,第95K条所指的申请的效力 (1) 在以下情况下,第(2)、(3)及(4)款适用 —— (由2023年第20号第88条修订) (a) 一方面 —— (i) 某人已因某些作为或情况,违反第95I(1)条而成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及 (ii) 该人属第95K(1)条所指者,于是须遵守第95K(2)条;及 (b) 另一方面 —— (i) 该人亦已因同一作为或情况,违反第13B(2)条而成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而该获授权保险人是上述公司本身,或是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另一成员;及 (ii) 该人属第13B(3)条所指者,于是须遵守该条文。 (由2023年第20号第88条修订) (1A) 在以下情况下,第(2)、(3)及(4)款适用 —— (a) 一方面 —— (i) 某人已因某些作为或情况,在违反第95I(1A)条的情况下成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及 (ii) 该人属第95K(1)条所指者,因而须遵守第95K(2)条;及 (b) 另一方面 —— (i) 该人亦已因同一作为或情况,在违反第13B(2A)条的情况下成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大股东控权人,而该获授权保险人是上述公司本身,或是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另一成员;及 (ii) 该人属第13B(3)条所指者,因而须遵守该条文。 (由2023年第20号第88条增补) (2) 上述的人如遵守第95K(2)条,须视为已遵守第13B(3)条。 (3) 凡有根据第95K(2)条提出的申请,要求保监局根据第95M条,认可有关人士为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如属第(1)款的情况)小股东控权人或(如属第(1A)款的情况)大股东控权人,如该申请获批准,则该人须视为根据第13B(2B)条获认可为 —— (a) 如属第(1)款的情况——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或 (b) 如属第(1A)款的情况——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大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88条代替) (4) 凡有根据第95K(2)条提出的申请,要求保监局根据第95M条,认可有关人士为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如属第(1)款的情况)小股东控权人或(如属第(1A)款的情况)大股东控权人,如该申请遭拒绝(有关拒绝),则 —— (a) 如属第(1)款的情况——第13B(2B)(a)条所指的、要求认可该人为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的申请;或 (b) 如属第(1A)款的情况——第13B(2B)(a)条所指的、要求认可该人为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大股东控权人的申请, 在保监局根据第95M(4)条向该人发出关乎有关拒绝的通知时,须视为根据第13B(2H)条遭拒绝。 (由2023年第20号第88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