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ZW
95ZW. 监管经理的酬金及开支 (1)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支付予该公司的监管经理的酬金及开支,可由保监局厘定。 (2) 保监局如根据第(1)款作出厘定,须 —— (a) 在宪报刊登公告,述明 —— (i) 已作出该项厘定;及 (ii) 该项厘定所关乎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名称;及 (b) 如该公司的任何成员作此要求——向该成员提供该项厘定的副本。 (3) 根据第(1)款作出的厘定所规定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支付予监管经理的任何酬金及开支 —— (a) 可由该经理作为民事债项追讨;及 (b) 在该公司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清盘时 —— (i) 如属自动清盘——所具有的优先权,与根据该条例第256条给予清盘人酬金的优先权相同;或 (ii) 如属由原讼法庭清盘——所具有的优先权,与根据《公司(清盘)规则》(第32章,附属法例H)第179(1)条给予破产管理署署长所招致的任何费用、收费及开支的优先权相同。 (4) 在本条中 —— 监管经理 (supervisory manager)包括前任监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