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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ZX. 取消第95ZT条所指的指示 (1) 如有以下情况,保监局须取消根据第95ZT条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发出的指示 —— (a) 该项指示是基于关乎该公司或其受监管集团的某状况(第95ZN(3)(a)条所述者)发出,而保监局信纳,该状况已不再存在;或 (b) 为执行审裁处在复核保监局的指示后作出的裁定,必须取消指示。 (2) 凡根据第(1)款取消指示,该项取消 —— (a) 须以书面方式作出; (b) 须送达 —— (i) 该项指示指明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及 (ii) 该公司的监管经理;及 (c) 在如此送达后立即生效。 (3) 保监局须安排上述取消的公告 —— (a) 在宪报刊登;及 (b) 以保监局认为对告知公众属合宜的另一方法发布。 (4) 保监局可向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法定监管者,发出关于上述取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