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ZZ
95ZZ. 关于第95ZY条所订罪行的免责辩护 (1) 如凭借第124条控告任何个人犯第95ZY(1)(a)条所订罪行,而控罪针对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没有遵从根据第95ZO(1)条施加的规定,未有提交关乎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成员的资料或文件,则第(2)款适用。 (2) 第(1)款所述的个人,如证明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存在以下情况,即为免责辩护 —— (a) 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并不管有或控制有关资料或文件;及 (b) 该人已在其于该公司所担任的职位的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促致 —— (i) 管有或控制该资料或文件的人,向该公司提交该资料或文件;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90条修订) (ii) 该公司遵从根据第95ZO(1)条施加的有关规定。 (3) 如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被控犯第95ZY(1)(a)条所订罪行,而控罪针对该公司没有遵从根据第95ZO(1)条施加的规定,未有提交关乎其受监管集团的另一成员的资料或文件,则第(4)款适用。 (4) 第(3)款所述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如证明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存在以下情况,即为免责辩护 —— (a) 该公司并不管有或控制有关资料或文件;及 (b) 该公司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就有关成员行使其控制权,或运用其影响力,以促致该成员向该公司提交该资料或文件。 (5) 如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被控犯第95ZY(1)(a)条所订罪行,而控罪针对该公司没有遵从根据第95ZQ(2)或95ZR(1)条施加的规定,未有确保关于其受监管集团的另一成员的某项事宜,则第(6)款适用。 (6) 第(5)款所述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如证明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该公司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就有关成员行使其控制权,或运用其影响力,以促致有关事宜,即为免责辩护。 (7) 被控犯第95ZY(1)(c)条所订罪行的人,如证明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自己对没有遵从有关规定有合理辩解,即为免责辩护。 第9分部 ——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清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