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ZZD
95ZZD. 在第95ZT条所指的指示的有效期内清盘 (1) 在以下情况下,第(2)款适用 —— (a) 保监局或其他人提出呈请,要求将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清盘; (b) 保监局在该项呈请提出前,已根据第95ZT条,就该公司发出指示; (c) 直至该项呈请提出时,该项指示一直持续有效;及 (d) 原讼法庭应上述呈请,作出清盘令。 (2) 就《第32章》的以下条文而言,尽管《第32章》第184(2)条有所规定,第(1)款所述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清盘,须视为在有关指示根据第95ZT条发出时开始 —— (a) 第170、179、182、183、266B、267A、269及274条;及 (b) 第271(1)(d)、(e)、(h)、(i)、(j)、(k)、(l)及(o) 条。 (3) 在以下情况下,第(4)款适用 —— (a) 有人提出申请,要求作出第95ZZC条所指的命令,准许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自动清盘; (b) 保监局在该申请提出前,已根据第95ZT条,就该公司发出指示; (c) 直至该申请提出时,该项指示一直持续有效;及 (d) 原讼法庭应上述申请,根据第95ZZC条作出命令。 (4) 就《第32章》的以下条文而言,尽管《第32章》第230条有所规定,第(3)款所述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自动清盘,须视为在有关指示根据第95ZT条发出时开始 —— (a) 第170、232、266B、267A、269及274条;及 (b) 第271(1)(d)、(e)、(h)、(i)、(j)、(k)、(l)及(o) 条。 (5) 就第(1)或(3)款所述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在(或容受在)《2016年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前作出任何事情而言,第(2)或(4)款(视属何情况而定)适用,犹如在该款中提述《第32章》第266B条,是提述《原有第32章》第266条一样。 (6) 如有任何押记在《2016年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前,就第(1)或(3)款所述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业务或财产而设立,则就该等押记而言,第(2)或(4)款(视属何情况而定)适用,犹如在该款中提述《第32章》第267A条,是提述《原有第32章》第267条一样。 (7) 如任何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监管经理在管理该公司的事务、业务及财产的过程中,处置该公司的财产,或指示该公司处置其财产,则只要处置或指示是出于真诚行事,《第32章》第182及232条并不使该项处置无效。 (8) 在本条中 —— 《2016年修订条例》 (2016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16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2016年第14号); 《原有第32章》 (pre-amended Cap. 32)指在紧接《2016年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32章》。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 2017年2月13日。 第10分部 —— 查察、调查及纪律行动 第1次分部 —— 在没有手令下查察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