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ZZS

95ZZS. 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采取纪律行动 (1) 在以下情况下,保监局可就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行使第(2)款指明的任何权力 —— (a) 该公司犯不当行为; (b) 该公司曾犯不当行为;或 (c) 按保监局的意见 —— (i) 身为该公司的股东控权人,或担任该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的人,并非身为该控权人或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或 (ii) 曾身为该公司的股东控权人,或曾担任该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的人,在过去有关时间并非身为该控权人或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 (2) 为第(1)款而指明的权力如下 —— (a) 公开地谴责或非公开地谴责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 (b) 命令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缴付最高数额如下的罚款(两个数额中取较大者) —— (i) $10,000,000;或 (ii) 因以下行为而令该公司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数额的3倍 —— (A) 该公司的有关不当行为;或 (B) 该公司的股东控权人、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的行为(导致保监局就该股东控权人、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得出第(1)(c)款所提述的意见者)。 (3) 保监局如已根据第(1)款行使权力,可向公众披露其决定的细节、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及关乎有关个案的任何事关重要的事实。 (4) 保监局在为施行第(1)(c)款而得出意见的过程中,可考虑有关人士现在或过往的行为,并可考虑其他事宜(包括第95Y条指明的事宜)。 (5) 在本条中 —— 不当行为 (misconduct)指 —— (a) 违反本部;或 (b) 违反根据本部施加的条件, 而犯不当行为 (guilty of misconduct)须据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