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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裁处的组成 (1) 除附表10另有规定外,审裁处 —— (a) 由一名主席及两名其他成员组成;及 (b) 由主席主持,而主席须与该两名其他成员一起聆讯。 (2) 审裁处的成员(包括主席),可获付财政司司长认为适当的款额,作为其服务酬金。 (3) 须根据本条支付的款额,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