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定义
核心内容
六大原则
第一原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
- 必须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
- 收集的资料对于使用目的来说是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 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可能会转移给什么类别的人、当事人是否有责任提供资料及不提供的后果、当事人有权查阅及改正资料
第二原则: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及保留期间
- 确保所保存的个人资料是准确和最新的资料
- 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达到原定目的所需要的实际时间
第三原则:个人资料的使用
- 除非获得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明确及自愿的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可用于当初收集时所述明的用途或与其直接有关的用途
第四原则:个人资料的保安
- 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受未获授权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使用所影响
第五原则:资讯须在一般情况下可提供
- 资料使用者须公开其处理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实务
- 须公开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以及该等资料的主要用途
- 最佳做法是制订一份“私隐政策声明”
第六原则:查阅个人资料
- 资料当事人有权确定资料使用者是否持有其个人资料
- 有权在支付合理费用后查阅资料
- 有权要求改正不准确的个人资料
- 资料使用者须在40日内依从查阅或改正要求
这六项原则共同构成了香港保护个人资料私隐的法律基石,贯穿了从资料收集、使用、保管到销毁的全过程。
豁免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容许在一些范围下获得豁免。这些豁免包括
- 娱乐目的持有的个人资料
- 所属人接触某些和雇佣关系有关的个人资料
- 公共机构用以宣传基本法知识
- 涉及防止罪案的事宜
- 涉及公众健康的事宜
- 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
- 一些代表合法公众利益的主题
- 为家居或娱乐目的持有的个人资料
机构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负责全盘监察的执行
范围
- 自动化操作资料
- 它既涉及公营机构及私营机构
- 公平的个人资料收集
- 合法的个人资料收集
- 资料所属人有权接触及更正他们的资料
不包含
- 直接或间接地与一个法团的资料有关
- 除非征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该个人资料只能按照收集时的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