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
一、定义
二、核心内容
(一)历史
- 《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原称《保险公司条例》,于 1983 年开始生效
- 当时的保险业监督的主要职能是确保保单持有人和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保护,及促保业界的整体稳定。
- 《保险公司条例》在《2015 年修订条例》的相关条文于 2017年6月26日生效后,已重新命名为《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
(二)涵盖范围
- 涵盖范围:保险人、保险中介人
- 保险业监管局负责执行
(三)职责
- 透过发牌制度,规管保险中介人的操守;
- 提高保单持有人和潜在保单持有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业的了解;
- 制订规管保险业的有效策略、促进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并提升保险业界在环球保险市场的竞争力;
- 就影响保险业的事宜,进行研究;
- 就保险业采取适当措施,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金融稳定。
(四)实缴股本与最低偿付准备金
| 保险人类型 | 险种 | 最低实缴股本 | 最低偿付准备金 |
|---|---|---|---|
| 只经营长期业务(非法定类别) | 人寿保险、年金、退休计划 | 1,000万港元 | 200万港元 |
| 只经营一般业务(非法定类别) | 财产保险、车险、责任保险 | 1,000万港元 | 1,000万港元 |
| 同时经营一般业务及长期业务(综合业务) | 一般业务及长期业务 | 2,000万港元 | 1,000+200万港元 |
| 经营法定类别的直接保险业务 | 汽车第三者保险、雇员补偿保险 | 2,000万港元 | 2,000万港元 |
| 专属自保保险人 | 集团内部风险 | 200万港元 | 200万港元 |
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规定
- 偿付准备金至少相当于「有关数额」——特定保险人必须持有的最低偿付准备金额的偿付准备金,以求保险人可能无法偿还自身债务的风险。
- 一般业务:根据两种不同准则计算
- 「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数额越大,有关数额越大)
- 「未决申索」(未决申索数额越大,有关数额越大)
- 并以数额较大者为准;并且不能少于一千万港元
- 专属自保保险人:先按「保费收入」方法和「未决申索」方法分别计算,并以较高的那个数额为准,但最低不能少于二百万港元。
(五)适当人选
适当人选条件
- 该人的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
- 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并公正地进行受规管活动;
- 该人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和诚信;
- 该人的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 金融管理专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或任何其他主管当局或规管机构(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其所执行的职能近似保监局的职能)有否针对该人采取的纪律行动;
- 如该人是某公司集团中的一家公司,保监局所管有关乎该集团中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资料,或关乎该人或该集团中其他公司的控权人或董事的任何资料;(如果你申请牌照的公司是某个集团的一员,保监局不仅会查你这家公司,还会把整个集团"连根拔起"地查一遍。防止"换壳洗白")
- 该人正经营或拟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及
- 就发牌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申请或将该等牌照续期的申请而言,保监局所管的关于以下方面的任何资料,不论该等资料是否由该人提供亦然(查你手下人马、查你有没有真规矩):
- 该人就或将会就进行受规管活动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将会就进行该等活动而与该人有联繫的任何其他人;(你的员工+合作伙伴)
- 就或将会就进行受规管活动而为该人或代该人行事的任何其他人;(你的外包/代理人)
- 该人是否已经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管程序及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该人遵守《保险业条例》。(你的内部制度)
- “适当人选”要求是持续的,任何人凡属或正在申请成为持牌保险中介人或正在为该牌照申请续期,或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的申请或就该等牌照续期的申请,以及该等机构控权人、合夥人及董事(如适用),该等机构所建议委任的负责人(或就该负责人续期),均必须使保监局信纳其为适当人选。
- 婚姻不应影响保险中介人就适当人选的要求
- 「适当人选」测试
- 该保险经纪必须遵守最高诚信的要求
- 该保险经纪及其雇员必须行使适当的谨慎及努力
- 客户的利益必须置于保险经纪的利益之上
- 对保险中介人「适当人选准则」会有不良影响
- 相关的定罪
- 过往的不当职业行为
- 未能符合最低资格的要求
(六)保险业监管局
目标
- 保险业监管局发出了《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治指引》旨在,加强投保人的信心和促进香港保险市场的稳健和长远发展
监管授权 - 申请成功认可保险经纪团体,必须遵守法定的要求并且达到保险业监管局机构的标准
- 为了确保一个申请做保险人的申请者的财务状况是良好或是是否适宜授权,一些指引的最低要求是经由保险业监管局
- 经营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的获委任精算师是获授权保险人委任此等人员之前,必须取得保监局的认可
披露 -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业监管局现在可以披露某些财务和统计资料,然而,不得披露个别保单持有人的这种资料,除非:在明确的法律程序下
干预权力 -
限制保费收入:如果某保险人被认为业务增长过快,而有可能因新增业务的债务引致财务困难,就须要执行此限制行动
- 投资限制: 对投资种类及地点作出限制
- 新业务的限制:限制订立或更改任何保险合约或指明种类的保险合约的行为能力
- 由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以提供额外的保障。
- 特定的精算调查:当对保险人应付债务的能力值得关注时,便需要去进行此项调查
- 由保监局委任的经理管理:当出现最严重情况的时候适用
- 将保险人清盘:在极度严重的情况时适用
(七)to保险人
- 保险业条例要求所有保险人每年根据其要求呈交准备好的财务报表
- 《保险业条例》要求一般业务的保险人定期缴交报表:经审计的一般业务报表、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 保险人必须就其长期保险业务的每个类别储存账目
- 《保险业条例》呈现规定中包括一份精算调查报告的摘要,适用于长期业务保险人
- 如申请人属于独资经营人、合伙和公司,其所有控权人、合伙人和董事必顸属于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控权人被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不少于 15%
- 香港保险中介的核心管理层,必须是 “15% 以上持股 + 靠谱 + 懂行” 的铁三角组合,缺一不可。
- 15%是一个最低标准
- 商业实体就遵守与其进行的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相关的所有法律、规则、规例、守则、指引及其他规管规定设立足够及有效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涉及胜任能力领域
- 有关商业实体如曾与债权人订立债务偿还安排或没有按照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院的命令偿还任何判定债务,这涉及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对保险人的纪律处分
- 撤销/暂时撤销给予保险人的授权
- 禁止申请经营某类别保险业务的授权
- 公开或非公开的谴责
- 罚款
(八)to保险经纪
-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需要至少一名负责人
- 保险经纪的东主或合伙人,如要为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意见,不得作为该保险公司的股东(卖保险的人不能同时是保险公司的老板)
(九)to保险中介人
- 香港保险中介人在角色及职责上的法定参考刊载于《保险业条例》
- 委任保险代理人的申请须由该名准代理人的保险公司提出确认
(十)to投保人
- 由2000年6月开始,《保险业条例》准许保险业监管局在认为符合保单持有人或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披露有关的资料,这准许是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
(十一)to专属自保保险人
- 专属自保保险人,简单说就是大型企业自己开的 “内部保险公司”,只为自己集团内部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不对外面的普通客户开放。
- 只做 “自己人” 的生意:业务严格限定在同一集团内部,不能接外部业务
- 不碰强制保险:不能做法律规定必须买的保险,比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劳工赔偿险这些
- 只做短期业务:只能经营财产险、短期意外险等一般保险业务,绝对不能做长期人寿保险
- 为什么门槛更低,风险可控(只保自己人,不会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