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代理法
定义
核心内容
代理关系核心定义与主体
- 代理人 (agent) :是指一名代表委托人 (或称「主事人」)(principal) 的人
- 代理关系:是指存在于委托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关系。由于是一种关系,它的出现是基于事实,而不一定经过一个精确的委任代理过程。
- 法律原则:透过他人行事与亲自执行并无分别
-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
- 保险经纪及保险代理人同属代理人
- 代理法,适用的范围比应用于保险为广泛
- 保险中介人代表(或者”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
- 保险代理人的委托人 = 保险公司
- 保险经纪的委托人 = 投保人(客户)
- 保险经纪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
- 保险经纪
- 指作为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代理人;
- 经营在香港或从香港洽谈或安排保险合约的业务的人;
- 经营就有关保险的事宜提供意见的业务的人
- 保险代理人:显示自己是一名或多于一名保险人的代理人或分代理人,在香港或从香港就保险合约提供意见或安排该等合约的人。
- 必要代理人:
- 当该名代理人于无可非议情况下代表委托人;
- 如有一个人替另外一个人缴付金钱或行事,虽然事前未获委托人授权,但如果行为是在合理及迫切的情况下进行,那该人便称为必要代理人;
- 因当时情况所需而无可非议地替另一人行事(示例:某人照顾走失的名贵纯种狗产生费用,可向失主追偿,因属于必要代理人)
- 有一日某人在街上发现了一条昂贵的纯种狗,他很努力地寻找失主。几天后,他寻找到失主,他在照顾这狗只期间的狗粮费用、兽医费用,涉及相当数量的金钱,他争辩有权向失主取回这些相关费用。因为他在照顾狗只期间可被称为“必要代理人”
- 次代理人:代理人下放权限或责任给次代理人,合理情况下就可以
法律效力与责任
- 委托人受其代理人的行为所约束
- 某人受其代理人授权作为所约束:透过他人行事与自己亲自执行并无分别
- 委托人对代理人需负上转承责任
- 转承责任:一种基于与他人存在某种关系而要对该人行为负上“责任”
代理关系的产生途径
- 通过协议
- 该协议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一个合约,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从各方的行为或处境中隐含而来的。
- 追认
- 追认是指对某行为授予追溯权
- 即虽然代理人在行事时并未取得授权,但只要委托人事后确认该行动,就有效地产生了一种追溯性的授权。
- 三种方式:书面、口头或行为
代理人的权限、责任与义务
- 实际权限
- 委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授予代理人做事的权限;
- 委托人明示或隐含地向代理人表明同意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或替其行事
- 表面权限
- 当一个代理人的权限是通过委托人对第三者表明同意而产生的,该权限便是表面而非实际的。(A跟B(第三者)说:“C会过来帮拿东西”)
- 表面权限的概念必然是局限于委托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如果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的话,一旦代理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替了委托人订立合约或进行交易,这样的行为就会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
- 必要权限
- 为他人采取紧急行动,并于行动时未获他人同意
- 在联系不上你,但又火烧眉毛必须马上处理的情况下,别人帮你做的决定,法律上算你头上了,你得认账。
- 不容反悔代理权:
- 你自己装样子、或默认别人以为某人是你代理人,第三方信了并跟他做了交易,那你事后就不能翻脸说 “他没权”,你必须认这笔交易。
- 这不等于真的产生了 “代理关系”!
- 只是法律逼你不能赖账(约束你和第三方);
- 但这个人本身,并不是你真正的代理人;
- 只有你事后追认(主动承认:对,他就是我代理人),才会变成真正的代理。
- 它只管:你 ↔ 第三方。不管你和那个 “假代理人” 内部怎么算、怎么追责。
- "据称的代理关系"产生的;
- 如果有人允许他人表示另一人是他的代理人,而他不能否定该代理人的权限;
- 「不容反悔」是基于假定委托人行为
- 你自己装样子、或默认别人以为某人是你代理人,第三方信了并跟他做了交易,那你事后就不能翻脸说 “他没权”,你必须认这笔交易。
## 不容反悔代理权例子
你开了家店。客户来买东西,你让朋友张三帮忙收钱、开单,你没说 “张三不是我员工”,客户自然以为:张三是你店里的代理人。
结果客户买完,你突然说:“张三不是我代理人,我不认这单!”
法律会说:不行,你不容反悔,这单你必须认。
但注意:
这不代表张三从此就是你正式代理人;
除非你之后明确说:“张三以后就是我代理人”(追认),才是真代理。
责任
- 遵从:代理人必须毫无保留地或尽量最大可能服从及履行本身委托人的一切合法指示
- 亲自执行:代理人不能把取得的代理权及承担上的职责,下放给他人(分代理人),除非他具有这样做的权限。
- 应有的谨慎及技巧:法律并不要求完美,一般来说,代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只须表现出一切理当期望的技术和努力。委托人一方面受代理人欠缺谨慎的行为所约束,另一方面,委托人可以就该欠缺谨慎的行为引致的损失反过来向代理人要求赔偿。
- 忠心与诚信:代理人表现忠心及坚守诚信的义务受几项严格的法则所规范,其中包括无冲突法则。
- 追责:如果一名代理人未能履行「应有的谨慎」的责任,而最后令委托人蒙受损失的话,该名委托人拥有向该名代理人追偿的权利
- 报帐
- 代理人的“报帐”责任:他必须对替本身委托人所收取所有的金钱报帐;
- 他必须保存足够与代理业务有关的记录;
- 他必须对以委托人的名义所收取的其他所有物件报帐
委托人的权利与责任
- 明示权根:明确说明代理人的责任
- 委托人需向代理人支付:
- 合理的佣金
- 合理的支出偿付
- 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上述佣金及支出偿付
- 无特别约定时,代理人有权得到为委托人办事涉及的合理支出
-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责任不包括保证代理人的佣金每年递增
- 若委托人违反对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可运用法律权利向委托人采取行动
- 委托人实在地违反合约时,代理人可终止合约
终止代理关系
- 终止代理关系条件
- 双方同意
- 撤销协议(在协议生效时间内)
- 违反合约
- 死亡
- 精神错乱
- 非法协议
- 时限
- 终止方式
- 双方终止代理关系是绝对可以
- 假如一方为法人团体的公司,它一旦清盘,协议将会立即终止
- 保险代理协议终止的途径——撤销
- 如果代理协议在生效六个月后变成非法,协议即时终止
- 委托人实在地违反了合约,协议即时终止(代理人或委托人其中一方违反代理合约,其代理关系可透过“违反”途径终止)
- 若代理合约商定只在一年之内有效,期限届满时协议即告终止(除非双方有其他意愿)
- 大额索偿,不足以令代理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