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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臻爱无忧医疗保险(悦享版)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障(本阅读指引中,“我们”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可续保至 100 周岁
我们保多久 1 年,不保证续保
我们保什么 保险责任 免赔额 给付比例 给付限额/保险金额
我们保什么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5,000 元 普通部 100%,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 80% 4,000,000 元
我们保什么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5,000 元 普通部 100%,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 80% 4,000,000 元
我们保什么 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 5,000 元 100% 50,000 元
我们保什么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5,000 元
我们保什么 重症监护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含重症监护室基本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体外膜肺氧合额外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100,000 元(日定额 1,000 元)
我们保什么 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含普通部特定住院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普通部特定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 0 元 100% 20,000 元(普通部特定住院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次限额 5,000 元、普通部特定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次限额 300 元)
我们保什么 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0 元 100% 4,000,000 元
我们保什么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0 元 100% 4,000,000 元
我们保什么 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0 元 100% 4,000,000 元
我们保什么 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0 元 100% 20,000 元
我们保什么 恶性肿瘤(重度)博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0 元 100% 4,000,000 元

您可选择的交费方式

  •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费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第六条
  •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第五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二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四条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九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四条、第十二条
  • 本合同利益条款和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中加粗部分属于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说明:标注下划波浪线的条目为本合同利益条款对应条目;未标注下划波浪线的条目为本合同短期保险基本条款对应条目。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包含利益条款和短期保险基本条款,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利益条款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 第四条 保险责任
    • 第六条 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计算方法
  2. 我们不保什么
    •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 第七条 保险费
  4. 如何申领保险金
    •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5. 如何退保
  6. 其他事项
    •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 第二条 投保范围
    • 第九条 合同终止
    • 第十条 重大疾病
    • 第十一条 特定疾病
    • 第十二条 特定手术
    • 第十三条 附则
    • 第十四条 释义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1. 如何申领保险金
    • 第三条 受益人
    • 第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2. 如何退保
    •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3. 其他事项
    •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 第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 第十二条 释义

阅读指引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疾病附录

以下重大疾病列表旨在帮助您快速了解和查找我们提供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中重大疾病的范围,

疾病标注序号与条款中疾病序号一致。

重大疾病(120 种)

说明:序号前 28 种重大疾病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疾病,已用“*”进行标注。

  1. 〔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6. 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27. 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30. 严重重症肌无力
  31.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32. 严重脊髓灰质炎
  33.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4.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5. 植物人状态
  36.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 严重冠心病
  3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41.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42.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43. 埃博拉出血热
  44.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4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46. 胰腺移植
  47.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48. 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49.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50.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51.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52. 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
  53. 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54.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55.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56.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57. 胆道重建手术
  58. 肺淋巴管肌瘤病
  59.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60. 严重癫痫
  61.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62.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63.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64. 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65.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66.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
  67.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68.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69.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70. 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
  71.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72.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73. 艾森门格综合征
  74. 严重面部烧伤
  75. 脊髓小脑变性症
  76.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77. 严重心肌炎
  78. Brugada综合征
  79.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80.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81.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82. 室壁瘤切除手术
  83. 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84. 成骨不全症(Ⅲ型)
  85. 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综合征)
  86. 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87. 闭锁综合征
  88. 脊柱裂
  89.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90. 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91. 结核性脊髓炎
  92. 严重气性坏疽
  93. 皮质基底节变性
  94. 神经白塞病
  95. 心脏粘液瘤手术
  96. 脊髓空洞症
  97. 亚历山大病
  98.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99. 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CRT)治疗
  100.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101. 严重斯蒂尔病
  102. 严重破伤风
  103. 库鲁病
  104. 肺孢子菌肺炎
  105. 弥漫性硬化
  106. 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107. 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
  108.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109.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110. 严重肺结节病
  111. 席汉氏综合征
  112.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113. 脑型疟疾
  114.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115. 大面积植皮手术
  116. 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117.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118. 严重脊髓内肿瘤后遗症
  119.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120.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阅读指引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疾病附录

以下特定疾病列表旨在帮助您快速了解和查找我们提供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特定疾病的范围,疾病标注序号与条款中疾病序号一致。

特定疾病(5 种)

说明:序号 1 特定疾病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疾病,已用“*”进行标注。

  1.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2. 严重冠心病
  3. 脑中风
  4. 脑损伤
  5. 中度类风湿关节炎

阅读指引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手术附录

以下特定手术列表旨在帮助您快速了解和查找我们提供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特定手术的范围,手术标注序号与条款中手术序号一致。

特定手术(2 种)

说明:特定手术均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手术,已用“*”进行标注。

  1.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2. 心脏瓣膜手术*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臻爱无忧医疗保险(悦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臻爱无忧医疗保险(悦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七十一周岁至一百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非首次投保;
  2. 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接受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当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三十日。

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重度”静脉注射化学治疗、“恶性肿瘤——重度”免疫疗法治疗、“恶性肿瘤——重度”内分泌疗法治疗、“恶性肿瘤——重度”靶向疗法治疗、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前述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三十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进行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院外“双通道”药品需同时满足以下约定条件:

  1. 为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或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因治疗需要在当次治疗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开具处方的药品;
  2. 在就医当地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清单内,且不在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清单内;
  3. 药品的使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限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四、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项责任终止。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情形除外。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项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五、重症监护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重症监护室基本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实际天数乘以日定额给付重症监护室基本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体外膜肺氧合额外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且使用体外膜肺氧合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使用体外膜肺氧合的实际天数乘以日定额给付体外膜肺氧合额外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基本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与体外膜肺氧合额外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症监护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基本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与体外膜肺氧合额外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症监护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限额时,重症监护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六、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普通部特定住院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手术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出院后一百八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康复科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康复科每次住院接受康复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康复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部特定住院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次限额内给付普通部特定住院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普通部特定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手术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出院后一百八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康复科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康复科每次门诊接受康复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康复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部特定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内给付普通部特定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部特定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与普通部特定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部特定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与普通部特定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普通部特定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七、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项责任终止。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情形除外。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为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在非医院药房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需同时满足以下约定条件:

  1. 为在非医院药房购买的、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或器械;
  2. 药品使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器械使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器械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
  3. 药品或器械处方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
  4. 药品单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三十日,且相邻两次开具同一药品处方的时间间隔不短于二十日。

八、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项责任终止。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情形除外。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适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并在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放射治疗或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放射治疗或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

九、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接受质子放射治疗或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项责任终止。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情形除外。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适用 CAR-T 医学治疗,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 CAR-T 医学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 CAR-T 医学治疗全血采集检查单开具后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 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 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 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使用本合同约定的 CAR-T 医学治疗特定药品清单中的药品进行的 CAR-T 医学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以及非医院药房发生的 CAR-T 医学治疗特定药品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接受 CAR-T 医学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CAR-T 医学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 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至 CAR-T 医学治疗结束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CAR-T 细胞回输结束次日起三十日。

十、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项责任终止。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情形除外。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为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在非医院基因检测机构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需同时满足以下约定条件:

  1. 是为明确被保险人所患“恶性肿瘤——重度”的用药方案所发生的;
  2. 在具有合法有效资质且合法提供基因临床检验服务的非医院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限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十一、恶性肿瘤(重度)博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项责任终止。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情形除外。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为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博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博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博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需同时满足以下约定条件:

  1. 为经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获得进口许可的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
  2. 药品的使用须符合该药品已上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3. 药品处方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由本合同约定的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

十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接受治疗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Brugada 综合征、成骨不全症(Ⅲ型)、亚历山大病、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和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和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被保险人入住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进行休养、疗养;

十、被保险人的身体检查、健康管理、矫形、视力矫正、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范围内的康复治疗不受此限)、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博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范围内的治疗不受此限)或接受未被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以及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或在非医院药房购买药品(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清单、CAR-T 医学治疗特定药品清单以及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清单范围内的药品不在此限);

十二、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费和置换费等费用,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耐用医疗设备或者器械(指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或者器械)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十三、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费用。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的“第四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计算方法”“第十条 重大疾病”“第十一条 特定疾病”“第十二条 特定手术”“第十四条 释义”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计算方法

一、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4,000,000 元。

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限额为 50,000 元;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为 5,000 元;重症监护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限额为 100,000 元,日定额为 1,000 元;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 20,000 元。其中普通部特定住院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次限额为 5,000 元,普通部特定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次限额为 300 元;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限额为 20,000 元。

二、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不能抵扣免赔额。被保险人通过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的、符合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范围的医疗费用,可抵扣免赔额。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共用免赔额 5,000 元。

三、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接受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100%,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60%。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接受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80%。

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100%,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60%。

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博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100%。

四、保险金计算方法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为:

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 -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主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免赔额扣除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已免赔金额后的余额)× 给付比例

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博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为:

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 -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主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给付比例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博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一)保险单;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三)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药品处方原件、医

疗费用结算凭证(属于急诊的医疗费用收据需加盖该医疗机构的急诊印章)等相关资料

(四)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五)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申请下列各项保险金时,还需额外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 需额外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院外“双通道”药品费用保险金 1.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2.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出具的药品发票原件。
普通部特定康复医疗费用保险金 1.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2.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1.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2. 非医院药房出具的药品发票原件或者器械发票原件。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1.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2. 由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特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CAR-T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1.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2. CAR-T医学治疗特定药品发票原件。
恶性肿瘤(重度)院外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1.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2. 非医院基因检测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费用发票原件。
恶性肿瘤(重度)博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1.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2.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药品发票原件。

二、申请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三)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四)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重症监护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三)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如投保人解除合同,将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合同终止时,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终止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一百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1. TNM 分期为 I 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2. TNM 分期为 T₁N₀M₀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 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0-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 × 10⁹/L;

(2)网织红细胞计数<20 × 10⁹/L;

(3)血小板绝对值<20 × 10⁹/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₁)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₂)<50mmHg。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二十九、严重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 180 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一、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三十二、严重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所称“严重脊髓灰质炎”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他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脊髓灰质炎。

三十三、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四、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 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 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 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第三十五、植物人状态: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第三十七、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第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血友病:为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其共同的特征是活性凝血活酶生成障碍,凝血时间延长,终身具有轻微创伤后出血倾向,重症患者没有明显外伤也可发生“自发性”出血。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第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四十一、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2. 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2)心脏: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嗜酸细胞筋膜炎和 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四十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 疾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 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靠近躯干端)。

四十三、埃博拉出血热: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
  2. 存在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或血尿等临床表现;
  3. 感染埃博拉病毒并出现出血性发热持续三十(30)天以上,且持续出现并发症。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四、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制剂感染而产生心脏瓣膜的炎症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 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 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或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四十五、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十六、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七、严重肾髓质囊性病: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同时出现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同时出现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四十八、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
  2. 角膜色素环(K-F 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
  4. 食管静脉曲张;
  5. 腹水。

四十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由于人体免疫功能紊乱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脏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高 γ 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同时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及脾脏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五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一、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二、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指包围肢体或者躯干的浅筋膜或者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最后的诊断须由微生物或者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五十三、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五十四、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五、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六、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 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五十七、胆道重建手术: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及手术中误伤胆管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八、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并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五十九、严重结核性脑膜炎: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六十、严重癫痫: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一、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2.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3.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二、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胰腺功能紊乱致糖尿病、营养不良。断层扫描(CT)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 个月以上、手术或介入治疗。诊断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三、严重巨细胞动脉炎: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六十四、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六十五、严重肺源性心脏病: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六十六、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9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六十七、进行性核上性麻痹: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步态共济失调;
  2. 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 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六十八、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职业范围限定为: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2.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或 HIV 抗体阴性;
  3.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 HIV 抗体。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六十九、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须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七十、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一、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是麻疹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 γ-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 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二、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七十三、艾森门格综合征: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七十四、严重面部烧伤: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

七十五、脊髓小脑变性症: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六、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丧失。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七十七、严重心肌炎: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 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七十八、Brugada 综合征: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

经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七十九、严重出血性登革热: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 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 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 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或 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八十、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

八十一、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贯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二、室壁瘤切除手术: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心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三、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是一种严重的弥散性血栓性微血管病。须经专科医生诊断,满足下列至少四项条件:

  1. 皮肤或其他部位出血症状;
  2. 外周血化验提示: (1)血小板计数≤50×10⁹/L; (2)网织红细胞增多; (3)血片中出现多量裂红细胞,比值>0.6%; (4)血红蛋白计数<90g/L。

  3. 骨髓检查提示:
    (1)巨核细胞成熟障碍;
    (2)骨髓代偿性增生,粒/红比值降低。

  4. 肾功能损害;

  5. 实际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

遗传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四、成骨不全症(Ⅲ型):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本合同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八十五、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 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六、脊髓血管病后遗症: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七、闭锁综合征:又称闭锁症候群,即去传出状态,系脑桥基底部病变所致。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八、脊柱裂: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髓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柱裂。

八十九、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九十、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 25 周岁以下,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 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至 72 小时);
  2. 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 双肺浸润影;
  4. PaO₂/FiO₂(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 200mmHg;
  5. 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 临床无左心房高压表现。

九十一、结核性脊髓炎: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即该疾病首次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九十二、严重气性坏疽: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三、皮质基底节变性: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临床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九十四、神经白塞病: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九十五、心脏粘液瘤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六、脊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存在持续至少 180 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 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 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

九十七、亚历山大病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八、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原发性脊柱侧弯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

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九、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CRT)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型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或 IV 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QRS 时间≥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一百、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零一、严重斯蒂尔病

须经风湿病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 因该病导致心包炎;
  2. 因该病导致肺间质病变;
  3. 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MAS)。

一百零二、严重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粘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百零三、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一百零四、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₁)小于 1 升;
  2. 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 kPa/1/s;
  3.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 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 170(基值的百分比);
  5. PaO₂<60mmHg,PaCO₂>50mmHg。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零五、弥漫性硬化:是一种罕见的、散发的脱髓鞘疾病。病理为大脑双侧半球白质大片脱髓鞘,以及一些小脱髓鞘病灶。脱髓鞘区轴索相对保留,在病灶中央区轴索可显著破坏。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零六、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并且冻伤程度达到Ⅲ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一百零七、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指因先天性脑积水(即先天性的脑脊液循环或吸收功能障碍,使脑脊液大量积滞而导致脑室或蛛网膜下腔扩大),而接受的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手术。

一百零八、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须经血液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百零九、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指经由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 Jones 标准诊断证实患急性风湿热,且因风湿热所导致一个或以上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达 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损伤(即心脏瓣膜面积为正常值的 30%或以下)。有关诊断须由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证实。

一百一十、严重肺结节病: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肺结节病的 X 线分期为Ⅳ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 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 180 天动脉血氧分压(PaO₂)<55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₂)<80%。

一百一十一、席汉氏综合征: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临床症状严重;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1)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 (2)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二、溶血性尿毒综合征:指一类原因不明的急性血管内溶血性贫血伴肾功能衰竭的综合征。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肾内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在 25 周岁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 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三、脑型疟疾: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四、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由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因该疾病住院至少 96 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 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 凝血血小板计数<50 × 10³ /微升;
  3. 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或>102 μ mol/L;
  4. 需要用强心剂;
  5. 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 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 μ 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
  7. 败血症有血液和影像学检查证实. 败血症引起的 MODS 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 MODS 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五、大面积植皮手术: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要求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或 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一百一十六、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LH),是一组由多种原因诱发的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并且经专科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

  1. 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
  2. 铁蛋白>500ng/ml;
  3. 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Hb<90g/L(新生儿 Hb<100g/L),PLTs<100×10⁹/L,中性粒细胞<1.0×10⁹/L;
  4. 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器官有特征性噬血细胞的增加;
  5. 血清可溶性 CD25≥2400U/ml。

一百一十七、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严重小肠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一百一十八、严重脊髓内肿瘤后遗症:指脊髓内良性或恶性肿瘤,并且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九、严重强直性脊柱炎: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因严重脊柱畸形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二十、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指一种最常见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确诊该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十一条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共计五种,其中第一种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号)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特定疾病具体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 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三、脑中风: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同时满足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及以下。

四、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五、中度类风湿关节炎: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第十二条 特定手术

本合同所指特定手术,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手术,共计两种,均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手术。特定手术具体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释义

  • 住院: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
  •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必需且合理: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服务。
  • 符合通常惯例指医疗服务满足以下条件
    • (1)该服务满足医疗需要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疗方法;
    • (2)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当地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
  • 医疗必需指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满足以下条件
    • (1)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须的、有医生处方的项目;
    • (2)与治疗当地普遍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 (3)非为了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 (4)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 对是否医疗必需由本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住院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住院手术,住院手术费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 床位费: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陪护人员床位、观察病房床位和家庭病床的费用
  • 药品费:指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医院药房购买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预防类药品、未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材及炮制后的饮片的费用。
  • 营养补充类药品:指防治营养缺乏病或控制营养过剩及预防某些慢性疾病的药品。
  • 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指以调节人体免疫力为目的,使过高或过低的免疫功能调节到正常水平,可纠正异常免疫状态的药品。
  • 预防类药品:指为预防疾病发生或减轻疾病的严重程度而采取的提前预防性应用的药品。
  • 医生诊疗服务费: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以及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护理费:指住院期间由专业护士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和专项护理费用。专业护士指在当地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职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 检查检验费:指由医生开具的、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与治疗直接相关的各种检查化验项目而发生的费用。
  • 治疗费:指由医生或者专业护士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而发生的费用。
  • 门(急)诊: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
  • 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 (1)ICD-0-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 ①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 ②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 (2)TNM 分期为 I 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 (3)TNM 分期为 T₁N₀M₀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 ICD-10与ICD-0-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0-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0-3为准。
  • 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₀:无肿瘤证据

pT₁: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₁ₐ肿瘤最大径≤1cm

T₁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₂:肿瘤 2~4cm

pT₃: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₃ₐ: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₃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₄: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₄ₐ:侵犯喉、气管、食管、喉返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₄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₀:无肿瘤证据

pT₁: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₁ₐ肿瘤最大径≤1cm

T₁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₂:肿瘤 2~4cm

pT₃: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₃ₐ: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₃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₄:进展期病变

pT₄ₐ: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₄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ₓ: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₀: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₁:区域淋巴结转移

pN₁ₐ: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₁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₀:无远处转移

M₁: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岁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岁 T N M
Ⅰ期 1 0/x 0
Ⅱ期 2 0/x 0
Ⅲ期 1~2 1 0
ⅣA 期 3a~3b 任何 0
ⅣB 期 4a 任何 0
ⅣC 期 4b 任何 0
ⅣD 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期 4a 任何 0
ⅣA 期 1~3 1b 0
ⅣB 期 4b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期 1~3a 0/x 0
ⅣB 期 1~3a 1 0
ⅣB 期 3b~4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 “恶性肿瘤——重度”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 “恶性肿瘤——重度”内分泌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重度”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 “恶性肿瘤——重度”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药物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的药物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 “双通道”: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重症监护室: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的重症医学科,以及医院其他科室设立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重症监护病房。
  • 体外膜肺氧合:英文名是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简称“ECMO”),指将血液引流至体外,经膜肺氧合后再灌注体内,通过长时间的流转,对呼吸或循环系统衰竭的病人进行有效的支持,维持
    • 机体适当的氧供和去除体内的二氧化碳以保证机体代谢的体外呼吸循环支持系统。
  • 每次住院:以办理一次入院及相应的出院手续为准。
  • 每次门诊:指同一天在同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进行的门(急)诊治疗,以医疗费收据上所注明的日期为判定标准。
  • 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清单:指附表 1《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清单》。
  • 质子重离子特定医疗机构:指附表 2《质子重离子特定医疗机构清单》中所列医疗机构。
  • CAR-T 医学治疗:英文名是 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 Immunotherapy,指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免疫疗法医学治疗。CAR-T 医学治疗主要包括全血采集、自体 T 细胞的分离及激活、CAR-T 细胞的制备、CAR-T 细胞回输等。
  • CAR-T 医学治疗特定药品清单:指附表 3《CAR-T 医学治疗特定药品清单》。
  • 基因检测:指将外周血、手术或活检术留取的恶性肿瘤病理切片组织或恶性肿瘤转移所致的胸腹水等样本,进行恶性肿瘤相关的特定基因的结构(DNA 水平)或功能(RNA 水平)检测。医院的专科医生可根据其基因检测结果,给出针对其分子异常特征的药物的用药方案。
  •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指附表 4《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清单》中所列医疗机构。
  •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若醉酒标准发生变化,以最新标准作为醉酒的认定依据。
  •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 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且已知晓的疾病。
  •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实验性治疗:指用于药物用途或外科手术,未被国际医学科研组织普遍接受为对疾病或损伤安全有效的医疗手段、医学设备或药品以及处于学习、研究、测试等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医学操作、疗程治疗、医疗设备或药品.
  • 人工器官:指用人工材料制成,能部分或全部代替人体自然器官功能的部件.
  •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 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如有更新、替代、补充的,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 现金价值:指已交付保险费 × (1−35%) × (1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 5级:正常肌力.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 IV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附表1

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清单

序号 商品名 通用名
1 阿美乐 甲磺酸阿美替尼片
2 艾博定 克拉屈滨注射液
3 艾法瑞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4 艾弗沙 甲磺酸伏美替尼片
5 艾利妥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
6 艾培尼 达沙替尼片
7 艾瑞恩 瑞维鲁胺片
8 艾瑞卡 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9 艾瑞康 羟乙磺酸达尔西利片
10 艾瑞利 阿得贝利单抗注射液
11 艾瑞妮 马来酸吡咯替尼片
12 艾瑞妥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13 艾瑞颐 氟唑帕利胶囊
14 艾瑞喆 吉非替尼片
15 艾森特 醋酸阿比特龙片
16 艾坦 甲磺酸阿帕替尼片
17 艾兴康 吉非替尼片
18 艾易达 比卡鲁胺片
19 爱必妥 西妥昔单抗注射液
20 爱博新 哌柏西利胶囊/哌柏西利片
21 爱地希 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22 爱谱沙 西达本胺片
23 爱优特 呋喹替尼胶囊
24 安伯瑞 布格替尼片
25 安加维 地舒单抗注射液
26 安可达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27 安可坦 恩扎卢胺软胶囊
28 安尼可 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
29 安平希 瑞帕妥单抗注射液
30 安瑞昔 泽贝妥单抗注射液
31 安森珂 阿帕他胺片
32 安圣莎 盐酸阿来替尼胶囊
33 安适利 注射用维布妥昔单抗
34 安维汀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35 安卫力 琥珀酸莫博赛替尼胶囊
36 安显 来那度胺胶囊
37 安跃 泊马度胺胶囊
38 奥可欣 吉非替尼片
39 奥维亚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40 奥昔朵 磷酸索立德吉胶囊
41 百汇泽 帕米帕利胶囊
42 百悦泽 泽布替尼胶囊
43 百泽安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
44 拜万戈 瑞戈非尼片
45 贝安汀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46 贝博萨 注射用奥加伊妥珠单抗
47 贝美纳 盐酸恩沙替尼胶囊
48 倍利妥 注射用贝林妥欧单抗
49 倍美妥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50 博瑞纳 洛拉替尼片
51 博优诺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52 朝晖先 比卡鲁胺片
53 存达 注射用盐酸苯达莫司汀
54 达伯华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55 达伯舒 信迪利单抗注射液
56 达伯坦 佩米替尼片
57 达柯 注射用地西他滨
58 达希纳 尼洛替尼胶囊
59 达攸同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60 达佑泽 那西妥单抗注射液
61 迪凯美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
62 蒂菲尼 吉非替尼片
63 多恩达 注射用米托蒽醌脂质体
64 多恩益 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
65 多菲戈 氯化镭[223Ra]注射液
66 多吉美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
67 多美坦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68 多泽润 达可替尼片
69 恩度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
70 恩莱瑞 枸橼酸伊沙佐米胶囊
71 恩立施 注射用硼替佐米
72 恩维达 恩沃利单抗注射液
73 飞尼妥 依维莫司片
74 伏美纳 伏罗尼布片
75 芙仕得 氟维司群注射液
76 福凯特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77 福可维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
78 富洛特 普拉曲沙注射液
79 高罗华 格菲妥单抗注射液
80 戈瑞特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81 格列卫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82 格罗安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83 格可可 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
84 海益坦 谷美替尼片
85 汉贝泰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86 汉利康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87 汉曲优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88 汉斯状 斯鲁利单抗注射液
89 豪森昕福 甲磺酸氟马替尼片
90 贺俪安 马来酸奈拉替尼片
91 赫捷康 帕妥珠曲妥珠单抗注射液(皮下注射)
92 赫赛莱 注射用恩美曲妥珠单抗
93 赫赛汀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94 赫赛汀 SC 曲妥珠单抗注射液(皮下注射)
95 惠尔金 莫格利珠单抗注射液
96 吉苏 吉非替尼片
97 吉泰瑞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98 吉月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99 吉至 吉非替尼片
100 佳罗华 奥妥珠单抗注射液
101 捷恪卫 磷酸芦可替尼片
102 捷立恩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103 津立生 纳鲁索拜单抗注射液
104 开坦尼 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
105 凯丽隆 琥珀酸瑞波西利片
106 凯洛斯 注射用卡非佐米
107 凯美纳 盐酸埃克替尼片
108 凯泽百 达妥昔单抗β注射液
109 康达莱 注射用地西他滨
110 康可期 阿可替尼胶囊
111 康士得 比卡鲁胺片
112 科吉新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113 科露平 妥拉美替尼胶囊
114 科瑞洛 盐酸厄洛替尼片
115 科赛拉 注射用盐酸曲拉西利
116 科舒新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117 科愈新 吉非替尼片
118 可瑞达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119 克必妥 度维利塞胶囊
120 朗斯弗 曲氟尿苷替匹嘧啶片
121 乐唯欣 注射用盐酸苯达莫司汀
122 乐卫玛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123 力尔佳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124 立生 来那度胺胶囊
125 利格思泰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
126 利卡汀 美妥昔单抗注射液
127 利普卓 奥拉帕利片
128 利泰舒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129 伦达欣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130 罗圣全 恩曲替尼胶囊
131 洛瑞特 盐酸厄洛替尼片
132 迈吉宁 曲美替尼片
133 迈维宁 注射用盐酸美法仑
134 美罗华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135 耐立克 奥雷巴替尼片
136 尼达康 达沙替尼片
137 诺倍戈 达罗他胺片
138 诺利宁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139 诺瑞沙 盐酸厄洛替尼片
140 欧狄沃 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
141 帕捷特 帕妥珠单抗注射液
142 朴欣汀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143 普贝希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144 普吉华 普拉替尼胶囊
145 普来迪 盐酸厄洛替尼片
146 普来润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147 普来坦 恩扎卢胺软胶囊
148 普佑恒 普特利单抗注射液
149 齐普乐 注射用硼替佐米
150 齐普怡 来那度胺胶囊
151 齐妥欣 哌柏西利胶囊
152 启欣可 伊鲁阿克片
153 千平 注射用硼替佐米
154 晴可舒 醋酸阿比特龙片
155 晴可依 氟维司群注射液
156 晴尼舒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157 晴唯可 注射用地西他滨
158 擎乐 瑞派替尼片
159 瑞菲乐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160 瑞复美 来那度胺胶囊
161 瑞宁得 阿那曲唑片
162 瑞诺安 注射用硼替佐米
163 瑞诺迪 盐酸厄洛替尼片
164 睿妥 塞普替尼胶囊
165 赛贝舒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166 赛可瑞 克唑替尼胶囊
167 赛美纳 甲磺酸贝福替尼胶囊
168 赛普汀 注射用伊尼妥单抗
169 沙艾特 注射用埃普奈明
170 善克钰 索卡佐利单抗注射液
171 善宁 醋酸奥曲肽注射液
172 升福达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173 施达赛 达沙替尼片
174 适加坦 富马酸吉瑞替尼片
175 释倍灵 普乐沙福注射液
176 舒沃哲 舒沃替尼片
177 双益安 比卡鲁胺片
178 司莫司汀 司莫司汀胶囊
179 思达欣 注射用地西他滨
180 苏泰达 索凡替尼胶囊
181 苏远 曲氟尿苷替匹嘧啶片
182 索坦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183 拓达维 注射用戈沙妥珠单抗
184 拓舒沃 艾伏尼布片
185 拓益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
186 泰菲乐 甲磺酸达拉非尼胶囊
187 泰吉华 阿伐替尼片
188 泰立沙 甲苯磺酸拉帕替尼片
189 泰瑞沙 甲磺酸奥希替尼片
190 泰圣奇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
191 泰欣生 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192 特罗凯 盐酸厄洛替尼片
193 特锐削 盐酸厄洛替尼片
194 万珂 注射用硼替佐米
195 万可达 注射用硼替佐米
196 唯可来 维奈克拉片
197 唯择 阿贝西利片
198 维达莎 注射用阿扎胞苷
199 维全特 培唑帕尼片
200 维泰凯 硫酸拉罗替尼胶囊/硫酸拉罗替尼口服溶液
201 沃瑞沙 赛沃替尼片
202 希冉择 雷莫西尤单抗注射液
203 希维奥 塞利尼索片
204 昕安 来那度胺胶囊
205 昕美 注射用地西他滨
206 昕泰 注射用硼替佐米
207 昕维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208 欣绰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209 欣杨 醋酸阿比特龙片
210 新吉炜 吉非替尼片
211 岩列舒 比卡鲁胺胶囊
212 伊美瑞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附表2

质子重离子特定医疗机构清单

序号 质子重离子特定医疗机构
1 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
2 甘肃武威肿瘤医院重离子中心
3 河北一洲肿瘤医院
4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肿瘤质子中心
5 中科大附属第一医院离子医学中心(合肥离子医学中心)
6 武汉协和医院质子医学中心
7 山东省肿瘤医院质子中心
8 广州泰和肿瘤医院质子治疗中心
9 四川肿瘤医院质子中心

附表3:

CAR-T 医学治疗特定药品清单

序号 商品名 通用名
1 奕凯达 阿基仑赛注射液
2 倍诺达 瑞基奥仑赛注射液
3 福可苏 伊基奥仑赛注射液
4 源瑞达 纳基奥仑赛注射液
5 赛凯泽 泽沃基奥仑赛注射液

附表4: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清单

序号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
1 博鳌超级医院
2 博鳌国际医院
3 博鳌恒大国际医院
4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南医院
5 四川大学华西乐城医院
6 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 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