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26 版)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给付比例的约定,请您注意 ……………………………………………… 2.4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 2.5、2.6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8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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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1.1 合同构成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3 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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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保险金额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2.3 保险期间
- 2.4 保险责任
- 2.5 责任免除
- 2.6 其他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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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的申请
- 3.1 受益人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3.3 保险金申请
- 3.4 保险金给付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3.6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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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费的支付
- 4.1 保险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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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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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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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 年龄错误的处理
- 7.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7.3 合同内容变更
- 7.4 联系方式变更
- 7.5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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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 8.1 周岁
- 8.2 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
- 8.3 机动车
- 8.4 意外伤害
- 8.5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
- 8.6 骨折
- 8.7 突发急性病
- 8.8 非营运四轮及以上的机动车
- 8.9 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
- 8.10 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
- 8.11 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
- 8.12 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 8.13 醉酒
- 8.14 斗殴
- 8.15 毒品
- 8.16 酒后驾驶
- 8.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8.1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8.19 精神疾患
- 8.20 医疗事故
- 8.21 非处方药
- 8.22 潜水
- 8.23 攀岩
- 8.24 探险
- 8.25 武术比赛
- 8.26 特技表演
- 8.27 猝死
- 8.28 战争
- 8.29 军事冲突
- 8.30 暴乱
- 8.31 现金价值
- 8.32 有效身份证件
- 8.33 情形复杂
- 附录
- 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
“太保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26 版)”简称“个人综意(2026 版)”。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26 版)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太保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26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一般意外保险责任接受的被保险人为出生满28日至80周岁的个人,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 特定意外保险责任接受的被保险人为出生满28日至90周岁的个人,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3) 乘客意外保险责任接受的被保险人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火车、汽车、轮船、地铁、轻轨等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
(4) 驾培学员意外保险责任接受的被保险人为18–70周岁,报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考试的人员;
(5) 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责任接受的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且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
(6) 出国人员意外保险责任接受的被保险人为出生满28日至80周岁,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同时,本合同部分责任的保险期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选择投保乘客意外保险责任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并持有效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行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在客票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部门安排的其他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2)选择投保驾培学员意外保险责任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您支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道路驾驶考试合格止,最长不超过 1 年。被保险人停止学习、考试的,您须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我们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未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保险期间不顺延。保险期间顺延(无论一次或数次)的,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 1 年。停止学习、考试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选择投保出国人员意外保险责任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的有效签证期限内,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被保险人登上前往境外的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返回境内的第一交通工具时或投保时注明的出国天数届满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2.4 保险责任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若该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我们方承担相应可选保障的给付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根据您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的责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4.1 一般意外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保险责任分为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骨折保险金、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其中,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障,骨折保险金、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为可选保障。
(1)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 骨折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或关节替换之一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或关节替换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骨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骨折或关节替换类型不在本合同所列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之列,我们不承担给付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或关节替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骨折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骨折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骨折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 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 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外,按照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处理补偿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2 特定意外保险责任
特定意外保险责任分为特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特定意外骨折保险金、特定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其中,特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障,特定意外骨折保险金、特定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为可选保障
您可选择以下6类特定意外中的一类或数类(其中A、B类仅限选择其中一类),我们根据您的选择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A 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四轮及以上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B 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四轮及以上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D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E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意外伤害;
F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1) 特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投保时约定的特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特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投保时约定的特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特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特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特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特定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特定意外骨折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投保时约定的特定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及关节替换之一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特定意外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或关节替换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意外骨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骨折或关节替换类型不在本合同所列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之列,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意外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或关节替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特定意外骨折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特定意外骨折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特定意外骨折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特定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约定的一类或数类特定情形下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 7 日内 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特定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约定的一类或数类特定情形下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 7 日内 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特定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外,按照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特定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处理补偿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3 乘客意外保险责任
乘客意外保险责任分为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乘客骨折保险金和乘客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其中,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障,乘客骨折保险金、乘客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为可选保障。
(1) 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火车、汽车、轮船、地铁、轻轨等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火车、汽车、轮船、地铁、轻轨等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 乘客骨折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火车、汽车、轮船、地铁、轻轨等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或关节替换之一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乘客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或关节替换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乘客骨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骨折或关节替换类型不在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之列,我们不承担给付乘客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或关节替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乘客骨折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乘客骨折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乘客骨折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 乘客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火车、汽车、轮船、地铁、轻轨等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时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乘客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乘客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火车、汽车、轮船、地铁、轻轨等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时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乘客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外,按照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乘客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的10%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处理补偿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4 驾培学员意外保险责任
驾培学员意外保险责任分为驾培学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驾培学员骨折保险金、驾培学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其中,驾培学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障,驾培学员骨折保险金、驾培学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为可选保障。
(1)驾培学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自行前往驾驶培训学校途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驾培学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给付驾培学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自行前往驾驶培训学校途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驾培学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驾培学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驾培学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我们对保险人给付驾培学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驾培学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驾培学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 驾培学员骨折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自行前往驾驶培训学校途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或关节替换之一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驾培学员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或关节替换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驾培学员骨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骨折或关节替换类型不在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之列,我们不承担给付驾培学员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或关节替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驾培学员骨折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驾培学员骨折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驾培学员骨折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 驾培学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自行前往驾驶培训学校途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驾培学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驾培学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自行前往驾驶培训学校途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驾培学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外,按照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驾培学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的10%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处理补偿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5 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责任
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责任分为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旅游骨折保险金、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其中,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障,旅游骨折保险金、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为可选保障。
(1) 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障)
a.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b.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外,按照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旅游意外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意外身故处理补偿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 旅游骨折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或关节替换之一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旅游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或关节替换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旅游骨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骨折或关节替换类型不在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之列,我们不承担给付旅游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或关节替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旅游骨折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旅游骨折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旅游骨折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 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外,按照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的10%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处理补偿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6 出国人员意外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出国人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给付出国人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出国人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出国人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出国人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出国人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出国人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出国人员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我们不承担骨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被保险人扒车、跳车,但因意外事故被迫跳车的除外;
(8)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9)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因医疗行为、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4)未经我们审核同意,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5)被保险人猝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被保险人先天性关节脱位、病理性脱位、习惯性脱位、陈旧性脱位或复发性脱位;
(19)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指有病变骨骼遭受轻微外力即发生的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症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4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 年龄错误的处理”、“7.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 释义”。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 伤残保险金和骨折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和骨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需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需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的有关证明;
(5)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伤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骨折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骨折或关节脱位诊断证明、相关的病历记录、X光片或CT光片及其他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或手术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7.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不在本合同的可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不在本合同的可保范围内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并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
7.3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释义
- 8.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2 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交通工具。
- 8.3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 8.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8.5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4号),其标准编号为GB/T 44893 - 2024。
- 8.6 骨折: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
- 8.7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断和治疗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的急性疾病,但以下疾病或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 (1)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 (2) 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您与我们另有约定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手段、护理手段或产品;
- (4)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 (5) 化学污染。
- 8.8 非营运四轮及以上的机动车:指非经营客运且非经营货运业务的四轮及以上机动车。但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 8.9 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四轮及以上非轨道承载的机动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 (1) 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GB/T 3730.1 - 2022)中的乘用车定义。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或颁布,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 (2) 网约车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3) 网约车车辆持有合法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4)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 (5) 网约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应通过取得合法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 (6)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 不符合以上任一项或多项情形的,则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范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 8.10 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运输车辆: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
- 8.11 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以客运为目的,核定载客人数为12人以上的轮船,包括渡轮。
- 8.12 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 8.13 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8.14 斗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8.1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1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1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19 精神疾患: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 10)为准。
- 8.20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8.21 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8.22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23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24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携带特殊攀登设备从事户外登山等活动。
- 8.25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26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8.27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8.28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8.29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8.30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 8.3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 8.32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8.33 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附录: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
| 骨折(不含软骨)或关节替换项目 | 给付比例 |
|---|---|
| 开放性骨折(注 1) | |
| 股骨及股骨颈、骨盆(注 3) | 40% |
| 颅骨(注 4)、胫骨及腓骨(注 5)、桡骨及尺骨(注 6) | 30% |
| 腕骨(注 7)、踝骨、肩胛骨、胸骨、锁骨、肱骨、髌骨、椎骨(注 8)、桡骨远端骨折和尺骨远端骨折(注 9) | 15% |
| 肋骨(注 10)、跗骨(注 11)、颧骨、鼻骨、跖骨(注 12)、掌骨(注 13)、下颌骨、上颌骨 | 10% |
| 趾骨(注 14)、指骨(注 15)、尾骨 | 5% |
| 人工全髋关节替换 | 100% |
| 人工全膝关节替换(单膝) | 50% |
注 1:开放性骨折指骨折断端穿透皮肤的骨折。因意外伤害单独或直接导致肢体的断离则按照断离处骨的开放性骨折给付,肢体断离处远端任何骨的骨折将不获给付。
注 2:闭合性骨折指骨折断端未穿透皮肤的骨折。
注 3:骨盆作为同一块骨处理,包括髂骨、耻骨、坐骨、髋骨,不包括骶骨和尾骨。
注 4:颅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不包括上颌骨、下颌骨、颧骨、鼻骨。
注 5:胫骨及腓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 6:桡骨及尺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但不包括远端骨折。
注 7:所有同侧腕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 8:所有椎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包括颈椎、胸椎、腰椎、骶骨,不包括尾骨。
注 9:桡骨远端骨折和尺骨远端骨折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 10:所有肋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 11:所有同侧跗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 12:所有同侧跖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 13:所有同侧掌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 14:所有同侧趾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 15:所有同侧指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