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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创御享金越(2026)终身寿险(分红型)

阅读指引

平安创御享金越(2026)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提供身故保障及保单红利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务必仔细、认真阅读

  • 本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本保险条款中加了下划直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本保险条款中加了下划波浪线的内容为其他我们认为需要特别提示您注意的内容。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为20日,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5.1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3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1.4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2
  •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3
  • 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6.4
  • 您有退保的权利………………………………………………………………………………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分红是不保证的………………………………………………………………………………1.4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5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3.1
  •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4.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4.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脚注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1.1 保险金额
  • 1.2 投保范围
  • 1.3 保险责任
  • 1.4 保单红利
  • 1.5 保险期间
    1. 我们不保什么
  • 2.1 责任免除
  • 2.2 其他免责条款
    1. 如何支付保险费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3.2 宽限期
  •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1. 如何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4.3 保险金申请
  • 4.4 保险金给付
  • 4.5 宣告死亡处理
    1. 如何退保
  • 5.1 犹豫期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 其他权益
  • 6.1 现金价值
  • 6.2 保单贷款
  • 6.3 自动垫交
  • 6.4 减额交清
    1.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7.1 合同构成
  •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3 年龄错误的处理
  • 7.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7 未还款项
  • 7.8 合同内容变更
  • 7.9 联系方式变更
  • 7.10 合同终止
  • 7.11 争议处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您拥有的分红权益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1.3 条约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同一保单年度¹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²。

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³(须出生满 28 日)至 72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投保时您可以为一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也可以同时为两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两名被保险人分别为被保险人一和被保险人二.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在本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⁴后,当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时,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经我们审核同意的,我们将在批单上载明留存的被保险人.

我们不接受增加被保险人的申请。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一)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不含 18 周岁)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身故时交费期间⁵未届满,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⁶ 比例
小于 40 周岁(含) 160%
41 周岁(含)至 60 周岁(含)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身故时交费期间已届满,我们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 比例
小于 40 周岁(含) 160%
41 周岁(含)至 60 周岁(含)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额;

当年度保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 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保单年度 (1+1.75%)^(2-1)
第三个保单年度 (1+1.75%)^(3-1)
……以此类推 ……以此类推
第 n 个保单年度 (1+1.75%)^(n-1)
n 为身故当时的保单年度数⁷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方式为趸交,本条第(一)项第 1、2、3 点中的“所交保险费”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若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方式为期交,本条第(一)项第 1、2、3 点中的“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已交费年度数⁸计算

(二)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两人均身故后,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后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⁹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且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交费期间未届满的,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后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 比例
小于40周岁(含) 160%
41周岁(含)至60周岁(含)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2)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 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且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的,我们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向后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 比例
小于40周岁(含) 160%
41周岁(含)至60周岁(含)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额:

当年度保额等于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 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保单年度 (1+1.75%)^(2-1)
第三个保单年度 (1+1.75%)^(3-1)
……以此类推 ……以此类推
第n个保单年度 (1+1.75%)^(n-1)
n为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年度数

(3)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方式为趸交,本条第(二)项第 1、2、3 点中的“所交保险费”为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若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方式为期交,本条第(二)项第 1、2、3 点中的“所交保险费”按照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1. 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我们按照本条(二)1、2、3 约定分别计算两名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金额,并按照计算后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时均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前(不含),或者均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后(含),我们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 50% 的身故保险金;

(2)若一名被保险人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前(不含)身故,另一名被保险人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后(含)身故,我们先向 18 周岁之前(不含)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主险保费与 50% 身故保险金两者中的较小者,再向 18 周岁之后(含)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的身故保险金。

若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方式为趸交,本条第(二)项第 4 点中的“所交保险费”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若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方式为期交,本条第(二)项第 4 点中的“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1.4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¹²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本合同的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如下:

(一)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

  1.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如下两种情形下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不含 18 周岁)身故;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身故时本合同交费期间未届满。

  2.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身故时本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我们按下列二者的较大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当年度保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当年度保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年度 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保单年度 (1+1.75%)^(2-1)
第三个保单年度 (1+1.75%)^(3-1)
……以此类推 ……以此类推
第 n 个保单年度 (1+1.75%)^(n-1)
n 为身故当时的保单年度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二)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两人均身故后,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

  1.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如下两种情形下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1)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 18 周岁之前(不含 18 周岁)身故的; (2)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交费期间未届满的。

  2.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的,我们按下列二者的较大值向后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当年度保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当年度保额等于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 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保单年度 (1+1.75%)
第三个保单年度 (1+1.75%)
……以此类推 ……以此类推
第 n 个保单年度 (1+1.75%)(n 为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年度数)

(2)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1.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我们按照本条(二)1、2约定分别计算两名被保险人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金额,并按照计算后两者的较大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

(1)若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时均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前(不含),或者均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后(含),我们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 50% 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

(2)若一名被保险人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前(不含)身故,另一名被保险人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后(含)身故,我们先向 18 周岁之前(不含)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与 50% 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两者中的较小者,再向 18 周岁之后(含)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的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您申请减少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向您退还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或保险期间内两名生存的被保险人减少为一名被保险人的,则保险期间至唯一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因下列第 1 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其他情形之一导致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身故的被保险人为两人,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有先后顺序的,则继承人为先身故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身故的被保险人为两人且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身故的先后顺序,则继承人为两名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我们将向被保险人一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50%,将向被保险人二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50%。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因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因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3.3 效力中止与恢复”、“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3 年龄错误的处理”、“脚注 22 医疗机构”。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²⁰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所垫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以上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由两名被保险人分别指定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当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时,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当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时,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后身故的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 保险合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²¹;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²²、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我们公示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我们的咨询电话为95511。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

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6.3 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自动垫交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且本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可选择使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我们同期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6.2 及 6.3 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4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且本合同处于有效状态,您可以在宽限期满前提出减额交清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为您办理减额交清,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减额交清后的身故保险金调整如下:

(一)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如下两种情形身故保险金为减额交清后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不含 18 周岁)身故;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身故时本合同交费期间未届满.

  2.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身故时本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我们按下列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额; 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 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保单年度 (1+1.75%)(2-1)
第三个保单年度 (1+1.75%)(3-1)
.以此类推 .以此类推
第n个保单年度 (1 + 1.75%)(n-1)
其中,n 为身故当时的保单年度数

(2)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二)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两人均身故后,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如下两种情形身故保险金为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1)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 18 周岁之前(不含 18 周岁)身故的; (2)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交费期间未届满的。

  2. 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另一人后身故,后身故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的,我们按下列二者的较大值向后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额; 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 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保单年度 (1+1.75%)(2-1)
第三个保单年度 (1+1.75%)(3-1)
……以此类推 ……以此类推
第 n 个保单年度 (1+1.75%)(n-1)
n 为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年度数

(2)减额交清后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

  1. 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我们按照本条(二)1、2 约定分别计算两名被保险人减额交清后的身故保险金金额,并按照计算后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时均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前(不含),或者均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后(含),我们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 50% 减额交清后的身故保险金; (2)若一名被保险人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前(不含)身故,另一名被保险人在其本人 18 周岁之后(含)身故,我们先向 18 周岁之前(不含)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减额交清后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与 50% 减额交清后的身故保险金两者中的较小者,再向 18 周岁之后(含)身故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的减额交清后的身故保险金。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本合同附有可以减额交清的附加险合同,则附加险合同必须与本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平安创御享金越(2026)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费期间均以该生效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7.3 年龄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7.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7.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7.3 年龄错误的处理”、“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7.7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7.8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9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10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7.11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