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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 C1 款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 本保险合同有其他免责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6条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6条、第7条
  • 本公司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保险合同
  • 1.1 合同构成
  • 1.2 投保范围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4 合同内容变更
  •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6 合同终止
    1.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2.1 保险金额
  • 2.2 保险期间
  • 2.3 保险责任
  • 2.4 本合同保障的疾病列表
  • 2.5 责任免除
  • 2.6 其他免责条款
    1.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3.2 宽限期
  •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 4.4 保险金给付
  • 4.5 未还款项
  • 4.6 减额交清
    1. 基本条款
  •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5.2 年龄错误的处理
  •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 5.4 被保险人的变动
  • 5.5 联系方式变更
  • 5.6 宣告死亡处理
  • 5.7 争议处理
    1. 本合同保障的疾病定义
  • 6.1 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
  • 6.2 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
  • 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 6.4 疾病定义中的术语释义
    1. 释义
  • 7.1 保险凭证
  • 7.2 本公司公章
  • 7.3 周岁
  • 7.4 保单周年日
  • 7.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7.6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7.7 现金价值
  • 7.8 身体全残
  • 7.9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7.10 意外伤害
  • 7.11 认可医院
  • 7.12 专科医生
  • 7.13 确诊初次发生
  • 7.14 生命终末期状态
  • 7.15 住院
  • 7.16 毒品
  • 7.17 酒后驾驶
  • 7.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7.1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7.20 机动车
  • 7.21 战争
  • 7.22 军事冲突
  • 7.23 暴乱
  • 7.2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7.25 遗传性疾病
  • 7.2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7.27 有效身份证件
  • 7.28 指定鉴定机构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瑞康 C1 款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详见释义)及所附瑞康 C1 款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 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对特定团体成员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2. 被保险人范围:身体健康的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详见释义)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详见释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合同内容变更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须书面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2.3 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或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90 日(含)为等待期.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不含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详见本条款第 2.4 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详见本条款第 2.4 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无等待期。

2.3.2 基本责任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包含重度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位被保险人仅给付三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

  • 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轻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三,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可选责任三继续有效;如投保的保险责任不含可选责任三,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本合同所指的生命终末期状态(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如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生命终末期保险金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生命终末期保险金金额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2.3.3 可选责任一

本合同可选责任一包含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位被保险人,本公司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位被保险人,本公司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五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 轻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视同按期交纳。

2.3.4 可选责任二

本合同可选责任二包含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生命终末期额外保险金和身故或身体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位被保险人仅给付三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投保可选责任二的,可在以下三类中选择一类,一经确定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可选责任二类别 给付条件 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金额 生命终末期额外保险金金额 身故或身体全残额外保险金金额
A 类 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B 类 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C 类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 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达到投保人选择的可选责任二类别对应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可选责任二类别、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金额给付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轻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三,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投保的保险责任不含可选责任三,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生命终末期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本合同所指的生命终末期状态,且达到投保人选择的可选责任二类别对应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同时,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可选责任二类别、按该被保险人的生命终末期额外保险金金额给付生命终末期额外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达到投保人选择的可选责任二类别对应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可选责任二类别、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身体全残额外保险金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5 可选责任三

本合同可选责任三包含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和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投保人可免交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视同按期交纳。

  • 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该重度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对该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至被保险人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期间接受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的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该被保险人治疗该重度疾病的住院天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0.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 200 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本合同保障的疾病列表

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共 52 种、中度疾病共 26 种、重度疾病共 140 种。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每种疾病具体保障范围以本条款第 6 条每种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2.4.1 轻度疾病列表(52 种)

  1. 恶性肿瘤——轻度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4. 原位癌(手术治疗)
  5. 特定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8. 风湿性心脏瓣膜疾病
  9. 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10. 主动脉内手术
  11. 植入心脏除颤器或心脏起搏器
  12. 特定较重原发性心肌病
  13. 心包膜切除术
  14. 较重川崎病
  15. 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血管瘤的特定治疗
  16. 较重脑退化症(包括较重阿尔茨海默病)
  17. 颈动脉介入术或颈动脉内膜切除术
  1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19. 特定轻度颅脑手术
  20. 单肾切除手术
  21. 左或右半肝切除术
  22. 单个肢体缺失
  23. 单目失明或双目视力严重受损
  24. 糖尿病视网膜严重增生性病变的特定治疗
  25. 角膜移植
  26. 急性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特定治疗
  27.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28. 轻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29. 因肺栓塞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30. 坏死性筋膜炎组织肌肉切除术
  31. 重症急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32. 长骨慢性骨髓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33. 单耳失聪
  34. 植入人工耳蜗
  35.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36. 较小面积面部烧伤
  37.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面部重建手术
  38. 早期淋巴丝虫病
  39.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40.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41. 垂体腺瘤性垂体卒中
  42. 轻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43. 因疾病导致的面部重建手术
  44. 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45. 外伤性全脾切除手术
  46. 轻度 Balo 病(同心圆硬化症)
  47. 轻度弥漫性硬化
  48. 自身免疫性胰岛素受体病
  49. 大疱性表皮松解坏死型药疹
  50. 特定脑囊虫病
  51. 轻度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52. 视神经脊髓炎

注:以上第 1-3 种轻度疾病的疾病名称和所对应的疾病定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其余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2.4.2 中度疾病列表(26 种)

  1. 中度细菌性脑膜炎后遗症
  2. 中度病毒性脑炎后遗症
  3. 严重昏迷
  4. 中度瘫痪
  5. 中度脑损伤
  6. 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7.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8. 中度重症肌无力
  9.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10. 中度结核性脊髓炎后遗症
  11. 单肺切除手术
  12. 中度慢性肾衰竭
  13. 中度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14. 中度慢性呼吸衰竭
  15. 中度克罗恩病
  16.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17. 胆总管小肠吻合术(胆道重建手术)
  18. 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19.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20.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21.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
  22. 中度亚急性坏死性脊髓炎
  23. 中度多系统萎缩
  24. 特定复发性多软骨炎
  25. 遗传性血管性水肿
  26. 较重蜡泪样骨病

2.4.3 重度疾病列表(140 种)

  1. 恶性肿瘤——重度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损伤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20. 严重Ⅲ度烧伤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27. 严重克罗恩病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9. 严重冠心病
  30. 特定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31.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32. 严重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3. 主动脉夹层
  34.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35. 嗜铬细胞瘤的手术治疗
  36. 严重心肌炎
  37. 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8. 严重艾森门格综合征
  39. 严重 Brugada 综合征的特定治疗
  40. 室壁瘤切除术
  41. 严重心力衰竭心脏再同步治疗(CRT)
  42. 心脏粘液瘤切除术
  43. 严重川崎病
  44. 严重重症肌无力
  4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46.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47. 持续植物人状态
  48. 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血管瘤开颅手术
  49. 脑卒中后开颅手术
  50. 严重多发性硬化
  51. 严重克-雅二氏病
  52.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53. 严重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54.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55.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56. 严重神经白塞病
  57. 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58. 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59. 严重脊髓内肿瘤后遗症
  60. 严重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61. 严重脊髓空洞症后遗症
  62. 严重结核性脊髓炎后遗症
  63. 严重皮质基底节变性
  64. 脑型疟疾
  65. 严重闭锁综合征
  66. 严重线粒体脑肌病
  67. 严重晚发型糖原累积病Ⅱ型(庞贝氏病)
  68. 特定严重黏多糖贮积症
  69. 严重法布雷(Fabry)病
  70. 特定经脑外科开颅手术
  71. 严重癫痫的手术治疗
  72. 严重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73. 严重瑞氏综合征
  74. 特定年龄疾病或意外所致智力障碍(残疾)
  75. 严重脊柱裂
  76.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77. 严重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78. 严重亚历山大病
  79. 严重Ⅰ型糖尿病
  80.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81. 单目失明及单个肢体缺失
  82.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83. 严重哮喘
  84.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85. 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86. 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
  87. 严重肺结节病
  88. 严重肺孢子菌肺炎
  89. 严重急性肺炎
  90. 严重急性肺栓塞
  91. 严重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92. 败血症导致的严重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93.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94.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95. 坏死性筋膜炎截肢手术
  96. 胰腺移植
  97. 重症急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98.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99.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00. 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101.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严重坏疽
  102.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03. 严重主动脉夹层的手术治疗
  104. 严重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05. 严重小肠疾病的特定治疗
  106. 严重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
  107.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后遗症
  108. 严重范可尼(Fanconi)综合征
  109. 严重气性坏疽切除术
  110.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111. 严重席汉氏综合征
  112.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
  113. 严重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114. 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115. 严重戈谢病的手术治疗
  116. 严重感染性胃肠炎的手术治疗
  117. 特定重症手足口病
  118. 严重溶血尿毒综合征
  119. 严重面部烧伤
  120. 重度面部毁损
  121. 大面积植皮手术
  122. 严重淋巴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123.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24. 特定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125. 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26. 因特定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27. 严重埃博拉病毒感染
  128. 严重登革热
  129. 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
  130.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131. 格斯特曼综合征
  132. 严重 BaLo 病(同心圆硬化症)
  133. 严重多系统萎缩
  134. 严重亚急性坏死性脊髓炎
  135. 狂犬病
  136. 严重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137. 特定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138.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39. 严重弥漫性硬化
  140. 严重特发性肺纤维化

:以上第 1~28 种重度疾病的疾病名称和所对应的疾病定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中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其余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因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接受住院治疗的,或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全残或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 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10. 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的,或发生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全残或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 2.5 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条款“第 1.5 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 2.3 条 保险责任”、“第 3.3 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 4.2 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 5.1 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 5.2 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第 6 条 本合同保障的疾病定义”、“第 7 条 释义”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3.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支付保险费的具体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1. 除另有指定外,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身体全残保险金、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生命终末期额外保险金、身体全残额外保险金、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含身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1.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详见释义); ③ 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④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上述相关疾病诊断资料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任何针对遗体检查的资料不能作为保险金申请依据。

(2)身故保险金或身故额外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④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身体全残保险金或身体全残额外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 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④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额外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 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书;

④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① 重度疾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已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供);

② 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明细清单.

  1. 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本公司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本公司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欠款,本公司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

4.6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且该被保险人具有对应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在犹豫期后且宽限期满前申请对该被保险人进行减额交清.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其对应的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按照一次交清的交费方式折算调整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减额交清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投保人不需要为其再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按折算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折算调整后的保险费继续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5.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被保险人的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5.2 年龄错误的处理

  1.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人名清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被保险人的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本条款第5.1条、第5.2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公司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者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者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5.4 被保险人的变动

如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对该增加的被保险人开始生效,本公司按本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该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对该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由该被保险人继续交纳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5.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公司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7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本合同保障的疾病定义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种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6.1 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

指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标准的下列疾病、疾病状态或治疗:

6.1.1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 I 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₁N₀M₀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6.1.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6.1.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活动中的两项。

6.1.4 原位癌(手术治疗)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类别,且已经实施了切除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任何细胞病理学检查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5 特定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已经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6.1.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为治疗冠心病,已经实施了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6.1.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6.1.8 风湿性心脏瓣膜疾病

指因急性风湿热导致心脏瓣膜疾病,引起心脏瓣膜狭窄或关闭不全,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根据修订的 Jones 标准确诊急性风湿热;

(2)经心脏超声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因风湿热导致心脏瓣膜狭窄或者关闭不全。

6.1.9 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26mmHg(含)以上。

6.1.10 主动脉内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6.1.11 植入心脏除颤器或心脏起搏器

指为治疗严重心律失常,已经实施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或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

6.1.12 特定较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或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导致心室功能障碍,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且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13 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的切除手术。

6.1.14 较重川崎病

指一种表现为发热、结膜炎、颈部淋巴结肿大、皮疹及手或脚肿胀的系统性血管炎,须由超声心动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出现冠状动脉持续扩张或形成冠状动脉瘤,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冠状动脉扩张直径或冠状动脉瘤直径至少为 5 毫米;

(2)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已经持续了至少 90 天。

6.1.15 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血管瘤的特定治疗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下列至少一项病变,并已经实施了非开颅进行的手术治疗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血管瘤。

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16 较重脑退化症

(包括较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持续治疗 180 天后,仍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2 分;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17 颈动脉介入术或颈动脉内膜切除术

指经动脉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至少一支颈动脉管腔狭窄 50%(含)以上,且已经实施了下列任一手术:

(1)颈动脉狭窄介入手术,如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或颈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术等;

(2)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

针对颈动脉以外的血管实施的动脉介入手术或内膜切除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1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指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已经实施了脑室分流器的植入手术。

6.1.19 特定轻度颅脑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已经实施了颅骨钻孔手术、经鼻蝶窦入颅手术或小骨窗开颅手术。

6.1.20 单肾切除手术

指因肾脏疾病或意外伤害,已经实施了一侧肾脏的完全切除手术。

单肾部分切除及因捐赠肾脏而实施的切除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21 左或右半肝切除术

指因肝脏疾病或意外伤害,已经实施了左半肝或右半肝的完全切除手术。

肝叶部分切除(含肝脏分叶切除),因酗酒、饮酒过量或药物滥用导致的切除手术及因捐赠肝脏而实施的切除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22 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6.1.23 单目失明或双目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单眼眼球缺失或摘除;

(2)单眼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下同),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3)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且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6.1.24 糖尿病视网膜严重增生性病变的特定治疗

指因糖尿病并发视网膜严重增生性血管病变,为改善视力障碍,已经实施了激光、手术等治疗。疾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确诊时已患有糖尿病;

(2)实施改善视力障碍的治疗前,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6.1.25 角膜移植

指为治疗因角膜病变或异常导致的视力障碍,已经实施了同种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角膜移植手术包括全层角膜移植术、板层角膜移植术和角膜内皮移植术。

单纯角膜细胞移植、自体角膜缘细胞移植、非同种来源角膜或人工角膜的移植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26 急性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特定治疗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急性可逆性衰竭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疾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接受骨髓刺激疗法至少 30 天;

(2)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 30 天。

6.1.27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是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诊(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经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检查证实。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嗜酸性筋膜炎、CREST 综合征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28 轻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是一种表现为多系统损害的慢性系统性自身免疫病,血清中有以抗核抗体为代表的多种自身抗体,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非磨损性关节炎,已经累及至少两个关节;

(2)胸膜炎或心包炎;

(3)肾损伤:24 小时尿蛋白定量>0.5g,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4)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5)抗核抗体(ANA)阳性、抗 dsDNA 抗体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6.1.29 因肺栓塞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肺栓塞,在抗凝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的植入手术.

因肺栓塞以外的其他疾病植入腔静脉过滤器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30 坏死性筋膜炎组织肌肉切除术

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严重急性感染。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结果支持诊断;

(3)出现广泛性肌肉或软组织坏死,已经实施了坏死肌肉、组织或筋膜的切除手术,不包括清创术。

6.1.31 重症急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重症急性胰腺炎,并已经实施了腹腔镜手术,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的胰腺炎腹腔镜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32 长骨慢性骨髓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指因长骨慢性骨髓炎形成窦道,在清除死骨或坏死组织之后,已经实施了下列至少一项手术治疗:

(1)带蒂肌瓣填充术;

(2)骨腔植骨术;

(3)病段骨截除术;

(4)死骨再植术.

长骨包括股骨、胫骨、腓骨、肱骨、尺骨和桡骨。针对其他骨的慢性骨髓炎实施的特定手术治疗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33 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除外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6.1.34 植入人工耳蜗

指为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耳蜗或听觉神经永久性损坏,已经实施了人工耳蜗的植入手术。

6.1.35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10% 但小于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6.1.36 较小面积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等于面部表面积的 30% 但小于 80%

6.1.37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面部重建手术

指因意外伤害导致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缺失或受损,已经实施了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的修复或重建手术。

因单纯整容、牙齿修复、鼻骨骨折修复或皮肤伤口修复所实施的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38 早期淋巴丝虫病

淋巴丝虫病俗称象皮病,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须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急性淋巴管炎、性接触传染的疾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39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因卵巢疾病或意外伤害已经实施了双侧卵巢的完全切除手术,或因睾丸疾病或意外伤害已经实施了双侧睾丸的完全切除手术。

卵巢或睾丸部分切除、因变性手术或治疗恶性肿瘤而实施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40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成骨不全症是一种单基因遗传性病,主要特征为骨量低下、骨骼脆性增加和反复骨折,分为四种类型。本项疾病仅保障成骨不全症第三型,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皮肤切片的病理学检查结果支持诊断;
(2)X 线摄片显示多处骨折及脊柱后侧凸畸形;
(3)导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1.41 垂体瘤卒中

指在垂体腺瘤的基础上发生急性梗死或出血坏死产生垂体功能减退并伴有头痛及神经眼科症状,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有垂体腺瘤,出现垂体功能减退;
  2. 有影像相关证据。

6.1.42 轻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是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1.43 因疾病导致的面部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原因导致面部损毁,已经实施了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

因单纯整容、牙齿修复、鼻骨骨折修复或皮肤伤口修复所实施的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1.44 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指诊断为急性重型肝炎,且已经实施了人工肝支持系统(ALSS)治疗。ALSS 又称体外肝脏支持装置,指借助体外机械、化学或生物性装置暂时部分替代肝脏功能,协助治疗肝功能不全或相关疾病的治疗方法,但未达到“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的给付标准。

6.1.45 外伤性全脾切除手术

指因严重腹部外伤导致脾破裂,已经实施了全脾切除手术。

单纯脾修补术、脾部分切除术、因外伤以外原因导致的全脾切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1.46 轻度 Balo 病(同心圆硬化症)

是一种属大脑白质脱髓鞘性疾病,其病理特点为病灶内髓鞘脱失带与髓鞘保存带呈同心圆层状交互排列,形似树木年轮或大理石花纹状。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1.47 轻度弥漫性硬化

是一种罕见的、散发的脱髓鞘疾病。病理为大脑双侧半球白质大片脱髓鞘,以及一些小的脱髓鞘病灶。脱髓鞘区轴索相对保留,在病灶中央区轴索可显著破坏。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1.48 自身免疫性胰岛素受体病

又称为 B 型胰岛素抵抗,指由于胰岛素受体自身抗体(IRAs)导致的一种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糖代谢异常,包括极度胰岛素抵抗、高血糖、严重低血糖等。须有胰岛素受体自身抗体(IRAs)阳性测定结果支持诊断,且已经接受针对胰岛素抵抗或糖代谢异常的持续治疗。

6.1.49 大疱性表皮松解坏死型药疹

指药物引起的中毒性表皮坏死症,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皮肤表皮大片剥脱达到体表面积的 30% 或者 30% 以上;
(2)全身中毒症状严重,伴有高热和内脏病变。

6.1.50 特定脑囊虫病

指因误食猪绦虫卵,囊尾蚴进入脑内形成数个到数百个囊泡,引起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癫痫、颅内压升高或脑膜脑炎。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脑囊虫病,并且由于颅内压升高实际实施了去骨瓣减压术治疗。

6.1.51 轻度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是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病理学上表现为髓鞘消失不伴炎症反应。临床常见症状为突发四肢弛缓性瘫,咀嚼、吞咽及语言障碍,眼震及眼球运动障碍等。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1.52 视神经脊髓炎

是一种免疫介导的以视神经和脊髓受累为主的中枢神经系统炎性脱髓鞘疾病。须有影像学检查和血清 AQP4-IgG 检测阳性支持诊断,且伴有永久不可逆的视力、肢体或语言等功能障碍。

以上第 1-3 种轻度疾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其余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6.2 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

指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标准的下列疾病、疾病状态或治疗:

6.2.1 中度细菌性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细菌感染引起的脑膜炎,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检查证实为细菌感染所致,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2.2 中度病毒性脑炎后遗症

指因病毒感染引起的脑炎(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检查证实为病毒感染所致,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导致的脑炎后遗症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2.3 严重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48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2.4 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6.2.5 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2.6 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2.7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2.8 中度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临床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2.9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疾病,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有肌肉组织活检支持诊断,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2.10 中度结核性脊髓炎后遗症

指因结核杆菌感染引起的脊髓炎,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检查证实为结核杆菌感染所致,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2.11 单肺切除手术

指因肺部疾病或意外伤害,已经实施了一侧肺脏的完全切除手术.

单肺部分切除及因捐赠肺脏而实施的切除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2.12 中度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且疾病确诊 90 天后,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4 期,或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GFR)<30mL/min/1.73m²;

(2)内生肌酐清除率(CCR)<20mL/min,血肌酐>442 μmol/L 或>5mg/dL。

6.2.13 中度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支持诊断;
(2)病理学检查报告证实肝脏病变属于 Metavir 分级表中的 F4 阶段 或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因酗酒、饮酒过量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硬化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2.14 中度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₁)占预计值的百分比<5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₂)<60mmHg。

6.2.15 中度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接受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 180 天。

6.2.16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结肠;

(2)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 180 天。

6.2.17 胆总管小肠吻合术(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胆道损伤,已经实施了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因治疗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而实施的胆道重建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2.18 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髋、膝等关节并导致畸形。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X 线摄片显示关节结构破坏和关节畸形;

(2)已经实施了脊柱截骨手术、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或膝关节置换手术三项中的至少一项手术治疗。

6.2.19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临床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

(2)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主要关节或关节组,指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腕关节、双肘关节、双肩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踝关节、双膝关节、双髋关节和颈椎关节。

6.2.20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指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而引起继发性恶性高血压,已经实施了肾上腺的完全切除手术。

肾上腺部分切除及因其他原因导致的肾上腺切除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2.21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

指因肾脏疾病或意外伤害,已经实施了双侧肾完全切除或孤肾完全切除。

6.2.22 中度亚急性坏死性脊髓炎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慢性脊髓脊神经根炎。临床以脊髓血供障碍造成的进行性脊髓损伤为特点。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2.23 中度多系统萎缩

是一种原因不明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病变主要累及锥体外系、锥体系、小脑和自主神经。临床表现为直立性低血压,帕金森综合征、小脑共济失调。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2.24 特定复发性多软骨炎

是一种免疫介导的全身炎症性疾病,其特点是软骨组织复发性退化性炎症,表现为耳、鼻、喉、气管、眼、关节、心血管等多器官系统受累。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出现上呼吸道塌陷,已行气管切开术;

(2)超声、动脉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出现升主动脉、降主动脉动脉瘤,其他大血管动脉瘤,并已行切除治疗;

(3)重度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已行主动脉瓣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6.2.25 遗传性血管性水肿

指一种临床上以反复发作、难以预测的皮肤和黏膜下水肿为特征的病变,由于 C1-INH、HAE-FXII、ANGPTI、PLG 基因突变,导致相应的蛋白质水平和(或)功能异常,最终导致缓激肽水平增高,进而导致水肿的发生。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 C1-INH 功能检测或相关基因突变检测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2.26 较重蜡泪样骨病

又称流动性骨硬化症或 Leri 病,是一种原因不明的骨骼发育障碍性疾病,增生的骨质常沿一侧骨干自上而下流注发病,并由于增生骨质压迫神经和血管,出现不同程度疼痛和跛行、局部触及骨质改变,须影像学和病理学检查确诊,且已接受关节融合手术或患肢的截肢手术。

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指下列疾病、疾病状态或治疗:

6.3.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 0(良性肿瘤)、
  • 1(动态未定性肿瘤)、
  •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 I 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₁N₀M₀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6.3.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6.3.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6.3.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3.6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6.3.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6.3.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6.3.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0-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 γ 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6.3.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6.3.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6.3.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6.3.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6.3.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6.3.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6.3.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3.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6.3.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6.3.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6.3.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6.3.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除声带完全切除等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6.3.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⁹/L;

② 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⁹/L;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⁹/L。

6.3.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1。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3.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₁)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₂)<50mmHg。

6.3.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6.3.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6.3.29 严重冠心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主要血管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不含)以上,且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60%(不含)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不含)以上,且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60%(不含)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衡量指标。

6.3.30 特定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或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导致心室功能障碍,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31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指因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妨碍心脏的舒张,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6.3.32 严重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指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6.3.33 主动脉夹层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导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核磁共振血管造影(MRA)或血管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6.3.34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微生物感染导致的心脏内膜炎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液培养结果呈阳性反应,证实存在微生物感染;

(2)出现至少中度的心脏瓣膜功能不全(即返流部分达20%(含)以上)或中度的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口面积为正常值的30%(含)以下)。

6.3.35 嗜铬细胞瘤的手术治疗

指肾上腺嗜铬组织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已经实施了肿瘤的切除手术。

6.3.36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已经持续了至少90天。

6.3.37 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传导至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植入心脏起搏器。

6.3.38 严重艾森门格综合征

是一种先天性心脏畸形引起的并发症,临床表现为肺血管阻力增加,导致心脏缺损部位血流右向左分流,须由心脏超声或心导管检查证实,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动脉平均压>40mmHg;

(2)肺血管阻力>3mm/L/min(Wood 单位);

(3)肺毛细血管楔压<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39 严重Brugada综合征的特定治疗

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 Brugada 综合征,且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6.3.40 室壁瘤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室室壁瘤,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

经皮介入心室成形术或经导管心室隔离成形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41 严重心力衰竭心室再同步治疗(CRT)

指因严重心力衰竭,为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已经实施了 CRT 治疗。实施治疗前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2)左室射血分数(LVEF)≤35%;

(3)左心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波群时限≥130 毫秒。

6.3.42 心脏粘液瘤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脏粘液瘤及其伴发的心脏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介入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43 严重川崎病

指一种表现为发热、结膜炎、颈部淋巴结肿大、皮疹及手或脚肿胀的系统性血管炎,须由超声心动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出现冠状动脉持续扩张或形成冠状动脉瘤,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冠状动脉扩张直径或冠状动脉瘤直径至少为 6 毫米且已经持续了至少 180 天;

(2)已经实施了对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的手术治疗。

6.3.44 严重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临床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接受药物治疗或胸腺切除治疗至少 12 个月,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4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疾病,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有肌肉组织活检支持诊断,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46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不可逆性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47 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已丧失大脑皮层功能,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人呈无意识状态,但脑干功能仍然保留,并持续依赖生命维持系统至少 30 天。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因酗酒、饮酒过量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48 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血管瘤开颅手术

指为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或脑血管瘤,已经实施了脑部颅骨切开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

颅骨钻孔术、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小骨窗开颅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49 脑卒中后开颅手术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确诊为脑卒中,并为治疗脑卒中在确诊后 15 日(含)内已经实施了脑部颅骨切开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

颅骨钻孔术、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小骨窗开颅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50 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须由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下列至少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3.51 严重克-雅二氏病

是一种通过动物传染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能随意运动、行动困难等,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致病蛋白的化验结果确诊。

6.3.52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是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6.3.53 严重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已经造成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永久不可逆性的完全丧失,须经电生理检查证实。

6.3.54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结果确诊。

6.3.55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指因结核杆菌感染引起的脑膜非化脓性炎性疾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颅内压明显增高,临床表现为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部分性或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6.3.56 严重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脏等。神经白塞病指累及神经系统的白塞病。疾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57 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征的疾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58 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向脊髓供血的血管阻塞或破裂引起的脊髓功能障碍,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表现为截瘫或者四肢瘫,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脑脊液检查结果呈阳性;

(2)脊髓核磁共振检查(MRI)、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有明确病灶;

(3)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下列至少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①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②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3.59 严重脊髓内肿瘤后遗症

指脊髓内肿瘤引起的脊髓功能障碍,导致肢体随意运动功能至少部分丧失,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实施了肿瘤切除手术;

(2)手术实施 180 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下列至少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①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②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3.60 严重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导致运动功能障碍、感觉功能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61 严重脊髓空洞症后遗症

指因脊髓空洞症(含延髓空洞症)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脊髓空洞症是一种慢性进行性脊髓变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临床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累及延髓的脊髓空洞症称为延髓空洞症,临床表现为延髓麻痹.

先天性脊髓空洞症导致的后遗症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62 严重结核性脊髓炎后遗症

指因结核杆菌感染引起的脊髓炎,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检查证实为结核杆菌感染所致,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63 严重皮质基底节变性

是一种慢性进行性神经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不对称发作的肌强直、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64 脑型疟疾

指恶性疟原虫感染导致的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有外周血涂片或骨髓涂片证实存在恶性疟原虫。

6.3.65 严重闭锁综合征

闭锁综合征又称闭锁症候群或去传出状态,多因基底动脉脑桥分支双侧闭塞导致脑桥基底部双侧梗塞,临床表现为虽然意识清醒、认知功能存在,但同时伴有双侧面瘫,构音、吞咽功能障碍以及四肢全瘫。疾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症状持续 3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6.3.66 严重线粒体脑肌病

是一组线粒体结构和/或功能异常导致的以脑和肌肉受累为主的多系统疾病,其中肌肉损害主要表现为骨骼肌极易疲劳,须有基因检测或肌肉活检支持诊断,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眼外肌麻痹;

(2)共济失调;

(3)癫痫反复发作;

(4)视神经病变;

(5)智力障碍。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67 严重晚发型糖原累积病Ⅱ型(庞贝氏病)

糖原累积病指一种因糖原代谢异常,大量沉积于组织中而致病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以肝大、低血糖、肌无力、发育受限等为表现特征。本项疾病仅保障糖原累积病Ⅱ型,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10 周岁以上,须根据酶活性检测(GAA)或基因检测明确诊断,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68 特定严重黏多糖贮积症

是一种进行性多系统受累的溶酶体贮积病,以面容异常、骨骼畸形、肝脾增大、心脏病变等为表现特征,须根据酶活性测定或基因突变分析明确诊断,且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下(智力低于常态),自疾病确诊之日起智力低下持续 180 天以上。智力低下须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检测证实,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智力检测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69 严重法布雷(Fabry)病

是一种罕见的 X 连锁遗传性疾病,由于 X 染色体长臂中段编码 α-半乳糖苷酶 A(α-Gal A)的基因突变,导致 α-半乳糖苷酶 A 结构和功能异常,使其代谢底物三己糖神经酰胺(Globotriaosylceramide, GL-3)和相关鞘糖脂在全身多个器官内大量堆积所导致的临床综合征,须根据基因检测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中枢神经系统受累,存在缺血性脑卒中;

(2)慢性肾衰竭,满足肾小球滤过率(GFR)<30mL/min/1.73m²,或内生肌酐清除率(CCR)<20mL/min 且血肌酐>442 μmol/L 或>5mg/dL;

(3)冠状动脉受累导致心肌缺血、心脏瓣膜病变或肥厚性心肌病.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70 特定脑外科开颅手术

指因意外伤害或为治疗除颅内肿瘤和脑卒中以外的其他疾病,已经实施了脑部颅骨切开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

颅骨钻孔术、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小骨窗开颅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71 严重癫痫的手术治疗

癫痫是一种可反复发作的脑部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须由脑电图、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疾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表现为反复自发性的强直-阵挛发作或大发作,已至少经抗癫痫药物治疗 180 天无效或效果不理想;

(2)已经实施了治疗复发性癫痫发作的神经外科手术。

发热性抽搐或仅为癫痫小发作而无大发作的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72 严重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指因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瘫痪性疾病,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须由检查证实为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6.3.73 严重瑞氏综合征

是一种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引起脂肪代谢障碍,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导致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临床分期第 3 期。

6.3.74 特定年龄疾病或意外所致智力障碍(残疾)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导致智力低常的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在被保险人五周岁以后;

(2)智力低常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智力低常须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检测证实,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智力检测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6.3.75 严重脊柱裂

指因椎管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脑脊膜或脊髓膨出,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大小便失禁;

(2)存在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髓脊膜、脑脊膜或脊髓膨出的隐性脊柱裂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76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是一种脂质代谢障碍病,由于体内缺乏过氧化物酶,极长链脂肪酸在体内沉积导致脑白质和肾上腺皮质破坏,临床表现为情感障碍、运动功能障碍、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浆极长链脂肪酸升高;

(2)头颅核磁共振检查(MRI)提示特征性改变,LOES 分数(The X-ALD MRI Severity Scale)≥14;
(3)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77 严重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是一种严重的神经系统退行性代谢障碍病,临床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且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78 严重亚历山大病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且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79 严重1型糖尿病

指因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且已经持续接受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 180 天以上。如确诊时被保险人处于 30 周岁(含)之后,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

(2)因坏疽自跖趾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6.3.80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是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诊(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经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检查证实;

(3)累及心脏、肺或肾脏。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嗜酸性筋膜炎、CREST 综合征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81 单目失明及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及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6.3.82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表现为多系统损害的慢性系统性自身免疫病,血清中有以抗核抗体为代表的多种自身抗体。本项疾病仅保障累及肾脏的系统性红斑狼疮,须经肾脏活检结果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狼疮性肾炎分型中的Ⅲ型或Ⅲ型以上。

其他类型的红斑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狼疮性肾炎分型:

I 型 微小病变型
II 型 系膜病变型
III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IV型 弥漫增生型
V 型 膜型
VI型 肾小球硬化型

6.3.83 严重哮喘

是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并有完整的治疗记录;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3)慢性肺部过度膨胀充气导致胸廓畸形;

(4)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

(5)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至少持续 180 天。

6.3.84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85 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胸部 X 线摄片显示双肺弥漫性磨玻璃影;

(2)病理学检查显示肺泡内充满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3)经相关专科医生判断认为必须且已经实施了肺灌洗治疗。

6.3.86 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

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

(2)断层扫描(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检查提示低氧血症。

6.3.87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本项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结节病的胸部 X 线摄片分期为Ⅳ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₂)<50mmHg,动脉血氧饱和度(SaO₂)<80%,且至少持续 180 天。

6.3.88 严重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₁)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百分比>60%;

(4)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₂)<60mmHg,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PaCO₂)>50mmHg。

6.3.89 严重急性肺炎

指由于各种病原微生物感染引起的急性肺炎,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出现呼吸衰竭,已经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治疗;

(2)脓毒症休克经积极液体复苏后仍需要血管活性药物治疗;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且已经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

6.3.90 严重急性肺栓塞

指因肺动脉或其分支发生阻塞导致肺循环和呼吸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阻塞性休克或收缩压<90mmHg 或收缩压下降≥40mmHg,且至少持续 15 分钟;

(2)肺动脉造影或心脏超声结果支持确诊肺栓塞;

(3)经相关专科医生判断认为必须且已经实施了溶栓治疗或栓子切除术。

6.3.91 严重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指一种临床表现无心力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多种疾病的并发症,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急性起病,即原发疾病起病后 6 至 72 小时内起病;

(2)临床表现存在呼吸急促、呼吸困难、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和心动过速;

(3)影像学检查显示双肺浸润影;

(4)氧合指数(PaO₂/FiO₂)≤200mmHg;

(5)肺动脉楔压≤18mmHg 或临床表现无左心房高压。

6.3.92 败血症导致的严重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指败血症导致多个器官或系统出现生理功能障碍,须经血液检查明确诊断为败血症,疾病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6 小时的住院治疗,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呼吸衰竭,已经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治疗;

(2)外周血血小板绝对值<50×10⁹/L;

(3)胆红素>6mg/dL 或>102 μmol/L;
(4)因心功能损伤已应用强心剂;
(5)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9 分或 9 分以下;
(6)急性肾损伤,血肌酐≥353.6 μmol/L 或≥4.0mg/dL。

非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93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是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肝内、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导致胆管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碱性磷酸酶(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94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指肾髓质的囊性病变,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髓质出现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脏组织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慢性肾衰竭,满足肾小球滤过率(GFR)<30mL/min/1.73m²,或内生肌酐清除率(CCR)<20mL/min 且血肌酐>442 μmol/L 或>5mg/dL。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95 坏死性筋膜炎截肢手术

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严重急性感染。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结果支持诊断;

(3)出现广泛性肌肉或软组织坏死,已经实施了感染肢体的截肢手术。

截肢指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6.3.96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胰腺的异体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97 重症急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重症急性胰腺炎,并已经实施了外科开腹手术,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腹腔镜手术及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的胰腺炎开腹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98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引起胰腺进行性破坏、胰腺功能紊乱,导致严重糖尿病、营养不良和恶液质,经断层扫描(CT)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已经进行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手术或介入治疗。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99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抗核抗体(ANA)、抗平滑肌抗体(SMA)、抗 LKM-1 抗体或抗 SLA/LP 抗体;

(3)肝脏组织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4)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临床表现。

6.3.100 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是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的临床特征;

(2)出现角膜色素环(K-F 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肝脏组织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101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严重坏疽

指由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严重急性感染,出现广泛肌肉或软组织坏死,必须且已经实施了手术治疗。诊断须经微生物或病理学相关检查后证实。

6.3.102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实施了医疗必需的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由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认定为医疗责任;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本公司拥有获取和使用被保险人所有血液样本以及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6.3.103 严重大动脉炎的手术治疗

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大动脉炎,经心脏超声、断层扫描血管造影(CTA)或核磁共振血管造影(MRA)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且已经实施了针对狭窄动脉的手术治疗。

6.3.104 严重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因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且须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急性起病;

(2)出血症状;

(3)伴有休克;

(4)已经实施了输注血浆或浓缩血小板治疗。

6.3.105 严重小肠疾病的特定治疗

指因肠道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小肠严重损害,且已经实施了下列全部治疗:

(1)已经切除了至少三分之二小肠;

(2)已经进行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90 天以上。

6.3.106 严重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

指由一种自身抗体抑制因子导致血管性血友病因子裂解酶 ADAMTS13 活性重度降低引起的血栓性微血管病,且须满足下列五项条件中的至少四项:

(1)出血症状;

(2)外周血象显示:

① 血小板计数 ≤ 50 × 10⁹/L;

② 网织红细胞增多;

③ 血片中出现大量裂红细胞,比值 > 0.6%;

④ 血红蛋白计数 ≤ 9 g/dL;

(3)骨髓检查提示:

① 巨核细胞成熟障碍;

② 骨髓代偿性增生,粒/红比值降低;

(4)肾损伤;

(5)已经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

遗传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107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后遗症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或肉芽肿性动脉炎。疾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导致一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或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如采用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作为理赔条件,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6.3.108 严重范可尼(Fanconi)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尿液检查结果提示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结果提示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骨髓片、白细胞、直肠粘膜的结晶分析或角膜裂隙灯检查显示有胱氨酸结晶。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109 严重气性坏疽切除术

指为治疗由梭状芽胞杆菌引起的严重急性感染,已经实施了对坏死肌肉、组织或筋膜的切除手术,不包括清创术。诊断须经微生物或病理学相关检查后证实。

6.3.110 严重直性脊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髋、膝等关节并导致畸形,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X线摄片显示脊柱畸形,且至少一侧骶髂关节炎;

(2)腰椎在前屈、侧屈和后伸的三个方向运动均受限严重;

(3)胸廓扩展范围<2.5cm;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111 严重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和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和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影像学检查证实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3)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至少持续 12 个月;

(4)实验室检查证实垂体前叶激素(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促卵泡激素、促黄体生成素和催乳激素)、性激素、甲状腺素和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6.3.112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型)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

(2)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沉积;

(3)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两项异常:

①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蛋白定量>0.5g,以白蛋白为主;

②心脏:心脏超声显示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心房颤动时 N 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332ng/L;

③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 1.5 倍;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检查结果提示肺间质病变。

非 AL 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113 严重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噬血细胞综合征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是一组由多种病因诱发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疾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铁蛋白≥500ng/mL;

(2)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血红蛋白<9g/dL,新生儿血红蛋白<10g/dL,血小板<100×10⁹/L,中性粒细胞<1.0×10⁹/L;

(3)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内的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但无恶性肿瘤的临床证据;

(4)可溶性 CD25>2400U/mL.

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114 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指冻伤程度达到Ⅲ度,且已经实施了截肢手术。冻伤指由于低温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的损伤。截肢指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6.3.115 严重戈谢病的手术治疗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溶酶体贮积病,以葡萄糖脑苷脂在巨噬细胞溶酶体贮积导致多器官受累为表现特征,须根据葡萄糖脑苷脂酶活性检测结果明确诊断,且已经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116 严重感染性胃肠炎的手术治疗

指因微生物感染导致的以严重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经病理学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且已经实施了大肠或小肠一处或多处的切除手术。

6.3.117 特定重症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是一种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疾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并经实验室检查证实;

(2)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并经实验室检查证实;

(3)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并经实验室检查证实。

6.3.118 严重溶血尿毒症综合征

指由多种病因引起的以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和急性肾损伤为临床特征的微血管病,且须满足下列四项条件中的至少三项:

(1)外周血象显示:

①血小板绝对值<20×10⁹/L;

②网织红细胞增多;

③血红蛋白计数≤6g/dL;

④白细胞计数≥20×109 /L。

(2)急性肾损伤,血肌酐≥353.6μmol/L 或≥4.0mg/dL;

(3)肾脏组织活检结果提示肾脏微血管病变、微血管栓塞;

(4)因肾损伤已经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或透析治疗。

6.3.119 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80%以上。

6.3.120 严重面部毁损

指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瘢痕和畸形,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2)双睑外翻或完全缺失;

(3)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4)外鼻完全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6)颏颈粘连:达到整形外科颈部瘢痕挛缩畸形Ⅱ度及以上。

6.3.121 大面积植皮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已经实施了皮肤移植手术,且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或 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6.3.122 严重淋巴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淋巴丝虫病俗称象皮病,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疾病须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由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急性淋巴管炎、性接触传染的疾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123 严重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临床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

(2)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主要关节或关节组,指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腕关节、双肘关节、双肩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踝关节、双膝关节、双髋关节和颈椎关节。

6.3.124 特定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因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诊断,满足下列全部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结果支持诊断;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结果支持诊断。

(2)已经接受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任何因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以外的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其他感染、肿瘤)所导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125 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因输血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了医疗必需的输血,并因此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的该项输血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由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认定为医疗责任;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本公司拥有获取和使用被保险人所有血液样本以及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6.3.126 因特定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因职业需要在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是被保险人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的,且该职业须属于以下职业限制范围内;

(2)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 5 天(含)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证实被保险人血液中未检测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3)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 180 天(含)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证实被保险人血液中检测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医院护工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救护车工作人员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警察
助产士 消防队员
护士 狱警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本公司拥有获取和使用被保险人所有血液样本以及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6.3.127 严重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因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6.3.128 严重登革热

指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高烧;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伴有休克;

(4)主要器官功能损害或衰竭:累及脑、心脏、肺、肝脏或肾脏。

6.3.129 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

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甲型血友病(缺乏凝血因子Ⅷ)或乙型血友病(缺乏凝血因子Ⅸ),且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低于 1%。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130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为治疗原发性脊柱侧弯,已经实施了针对该疾病的外科矫正手术。

因为治疗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实施的手术治疗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3.131 格斯特曼综合征

格斯特曼综合征(Gerstmann syndrome, GSS)是一种以慢性进行性小脑共济失调、构音障碍和痴呆为主要表现的朊蛋白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第 2.5 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3.132 严重Balo病(同心圆硬化症)

是一种属大脑白质脱髓鞘性疾病,其病理特点为病灶内髓鞘脱失带与髓鞘保存带呈同心圆层状交互排列,形似树木年轮或大理石花纹状。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133 严重多系统萎缩

是一种原因不明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病变主要累及锥体外系、锥体系、小脑和自主神经。临床表现为直立性低血压,帕金森综合征、小脑共济失调。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134 严重亚急性坏死性脊髓炎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慢性脊髓脊神经根炎。临床以脊髓血供障碍造成的进行性脊髓损伤为特点。须经相关专科医师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135 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6.3.136 严重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是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病理学上表现为髓鞘脱失不伴炎症反应。

临床常见症状为突发四肢弛缓性瘫,咀嚼、吞咽及语言障碍,眼震及眼球凝视障碍等。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因酗酒导致的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6.3.137 特定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癫痫、脑积水、智力或精神障碍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9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6.3.138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 年分型方案中的 MDS 伴原始细胞增多(包括 MDS-EB-1 和 MDS-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诊;

(2)须经骨髓活检确诊,并已持续进行 30 天以上的化疗或已进行骨髓移植治疗。

6.3.139 严重弥漫性硬化

是一种罕见的、散发的脱髓鞘疾病。病理为大脑双侧半球白质大片脱髓鞘,以及一些小脱髓鞘病灶。脱髓鞘区轴索相对保留,在病灶中央区轴索可显著破坏。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140 严重特发性肺纤维化

是一种原因不明的、进行性的、局限于肺部的以纤维化伴蜂窝状改变为特征的疾病,可表现为呼吸困难、咳嗽咳痰、消瘦、乏力,终末期可出现呼吸衰竭和右心衰竭体征。诊断需经外科肺活检病理证实或高分辨率 CT(HRCT)证实为典型的普通型间质性肺炎(UIP),并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其他已知原因(例如环境和职业暴露、结缔组织病、药物毒性)导致的间质性肺疾病(ILD)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上第 1-28 种重度疾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其余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6.4 疾病定义中的术语释义

上述“6.1 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6.2 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和“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定义中的术语释义:

  1. 组织病理学检查:指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

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组织,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

  1. ICD-10 与 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学肿瘤学 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质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肿瘤;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2. TNM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3.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VI、VII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期 4b 任何 0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T N M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T N M
ⅣA期 1~3a 0/x 0
1~3a 1 0
ⅣB期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1. 肢体: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1.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7 释义

  • 7.1 保险凭证:本公司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的,记载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合同权益的书面文件。
  • 7.2 本公司公章:本公司公章仅指以下两项中的任何一项:
      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7.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4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7.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7.6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增加被保险人或减少被保险人的情形,则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发生被保险人变动后的保险费余额。
  • 7.7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为零。
  • 7.8 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1.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1.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1.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7.9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为该被保险人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 7.10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急性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或医疗机构的诊断书为准。
  • 7.11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以疗养、护理、戒酒或戒毒、精神心理治疗或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 7.12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1.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7.13 确诊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在医疗机构或经医生确诊,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或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第一次在医疗机构或经医生确诊。
  • 7.14 生命终末期状态: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证明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已经无法治疗被保险人或缓解其身体状况,并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 7.15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入住医疗机构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疗机构12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疗机构,本公司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7.1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1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1.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1.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1.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1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1.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2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 7.21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7.22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7.23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 7.2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7.25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2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 10)确定。
  • 7.27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7.28 指定鉴定机构: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含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鉴定中心,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