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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乡村振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本保险条款包括乡村振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乡村振兴政策条件的人员,以及根据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乡村振兴政策开展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额和相应的累计给付天数计算确定。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算。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 基本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详见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如您未投保可选责任,本合同终止;如您投保可选责任,本合同基本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可选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接受治疗的,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详见释义)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您和我们分别约定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① 被保险人以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医并结算;

② 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或被保险人以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医并结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上述规定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但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门急诊治疗(详见释义)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止。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均按本条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一日起,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额×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我们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不超过 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90 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我们继续按上述规定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我们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的,我们按本条款基本责任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同时,按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本合同所指的乡村易用交通工具(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① 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本合同所指的乡村易用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本条款基本责任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同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我们累计给付的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② 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本合同所指的乡村易用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本条款基本责任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我们按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1-11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和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1-15项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1-14项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 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猝死(详见释义);
  10.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12.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13. 被保险人避孕、节育(含绝育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性病、性功能相关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5. 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我们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职业类别变更”、“第十五条 释义”,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我们责任的内容。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受益人

  1. 除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包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身故保险金(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详见释义);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 残疾保险金(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门急诊病历原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门急诊处方、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明细清单; (4)被保险人以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还须提供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或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和费用明细清单;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治疗,必须事先征得我们同意。如因急诊未在认可医院就诊,应及时通知我们。

第十一条 职业类别变更

  1.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时(职业类别详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以下简称《职业分类表》(详见释义)),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增收保险费差额;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3)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以《职业分类表》中所列的拒保职业为准,具体内容您可以向我们查询)内的,自其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本合同终止,并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但未按前款规定通知我们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给付保险金,并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3)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0.75,经过天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五条 释义

  •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编号GB/T 44893 - 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24年第24号)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
  • 治疗结束:指损伤及并发症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以疗养、护理、戒酒或戒毒、精神心理治疗或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 医疗必需且合理: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符合通常惯例指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该服务满足医疗需要而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疗方法;
      1. 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当地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
    • 医疗必需指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及医疗费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须的、有医生处方的项目;
        1.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1. 非为了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1. 接受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 对是否医疗必需由本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基本医疗保险: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入住医疗机构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含日间病房住院,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疗机构12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疗机构,本公司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门急诊治疗: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
  • 八种重大自然灾害:本合同所指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包括中强震或以上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泥石流、滑坡。
      1. 中强震或以上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1. 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1. 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者小行星或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1. 台风: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1. 龙卷风: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强烈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强烈的旋风,风力达12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1. 冰雹:为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1. 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1. 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 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1.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1.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1.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本合同所指的乡村易用交通工具:本合同所指的乡村易用交通工具包括摩托车、自行车。
    • 摩托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具体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 2017)规定为准,如上述标准重新修订,以重新修订后的标准为准。
    • 自行车:指借助骑行者的人力,主要以脚蹬驱动,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车辆,或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其中电动自行车具体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 2024)规定为准,如上述标准重新修订,以重新修订后的标准为准。
  •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1.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1.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1.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1.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急性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或医疗机构的诊断书为准。
  • 高风险运动: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指定鉴定机构: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含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鉴定中心,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 职业分类表: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

第一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三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被保险人身故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1. 您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与实际不符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十一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