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百岁人生 2026 年金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1 我们的保障
泰康百岁人生 2026 年金保险(以下简称“百岁人生 2026”)产品提供生存及身故保障。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存期间领取生存类保险金的人,本产品中默认为投保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王先生(45 岁)为自己投保“百岁人生 2026”,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妻子李女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年交保险费:10000 元
- 交费期间:5 年
- 基本保险金额:1230 元
|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保障金额 | 给付条件¹ |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王先生 | 1230 元 | 王先生在第 8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
| 生存保险金 | 王先生 | 1000 元 | 王先生在第 9 个及以后每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直至 105 岁 |
| 满期保险金 | 王先生 | 50000 元 | 王先生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 |
| 身故保险金 | 李女士 | 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现金价值较大者 | 如果王先生身故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条款目录
-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1.1 保险期间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1.3 保险责任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2.1 责任免除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3.2 宽限期
- 3.3 效力中止
- 3.4 效力恢复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4.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 4.4 保险金申请
- 4.5 保险金给付
- 5 如何退保
- 5.1 犹豫期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 其他权益
- 6.1 现金价值
- 6.2 保单贷款
-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 6.4 减保
-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7.1 合同构成
-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2 投保年龄
- 8.3 年龄性别错误
- 8.4 特别约定
- 8.5 未还款项
- 8.6 合同内容变更
- 8.7 争议处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百岁人生 2026 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²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³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特别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约定如下:
| 交费期间 | 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
|---|---|
| 趸交 | 第 6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3 年交 | 第 7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5 年交 | 第 8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10 年交 | 第 11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15 年交 | 第 14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20 年交 | 第 17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总额的 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约定如下:
| 交费期间 |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
|---|---|
| 趸交 | 第 7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3 年交 | 第 8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5 年交 | 第 9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10 年交 | 第 12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15 年交 | 第 15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20 年交 | 第 18 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总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者:
(1)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⁴。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⁵;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⁷,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⁸的机动车⁹;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责任免除事项 | 合同效力 | 我们的做法 |
|---|---|---|
| (1) | 终止 |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¹⁰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2)-(7) | 终止 |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3.3 效力中止”、“8.3 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 1.3 条约定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时,申请人¹¹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¹²;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申请类别 |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 生存类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身故保险金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贷款功能)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与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¹³。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此页正文完)
6.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¹⁴。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2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8.4 特别约定
如果您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投保,相关资金往来应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8.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条款全文完)